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发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并受主席团委托负责日常工作。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主席团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及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调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研究办理结果。

  (三)负责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交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并督促研究处理和答复代表。

  (四)组织代表小组或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与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对话等活动。

  (五)收集、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掌握代表异动情况,协助、指导各选区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增选、补选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