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订定之依据)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

依本法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抵缴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第三条 (受赠土地之准用本办法)

受赠土地在未办妥登记前,原所有权人所缴纳之增缴地价税,准用本办法之规定,抵缴受赠土地应纳之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计算单位)

增缴之地价税,应以每笔土地计算;其为分别共有之土地,就其应有部分计算之。

前项土地仅有部分移转者,就其移转部分比例分别计算。

第五条 (增缴地价税之计算公式)

土地所有权人在持有土地期间,经重新规定地价者,其增缴之地价税,自重新规定起(按新地价核计之税额),每缴纳一年地价税抵缴该笔土地应缴土地增值税总额百分之一(缴纳半年者,抵缴百分之0. 五)。如纳税义务人申请按实际增缴税额抵缴其应纳土地增值税者,应检附地价税缴纳收据,送该管稽征机关按实抵缴,其计算公式如附件。

依前项计算公式计算增缴之地价税,因重新规定地价、地价有变动或使用情形变更,致适用课征地价税之税率不同者,应分别计算之。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缴纳通知书制作程序与应填明事项)

税捐稽征机关于办理课征土地增值税时,应先查明该土地有无欠缴地价税。其有欠税者,应于缴清欠税后,再计算增缴税额,并于查定之土地增值税中予以扣除后,填发土地增值税缴纳通知书交由纳税义务人持向公库缴纳。

前项土地增值税缴纳通知书,应填明下列事项:

一 原核定土地增值税额。

二 准予抵缴数额。

三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第七条 (施行日)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附 件

增缴地价税之计算公式(增缴地价税抵缴土地增值税办法第五条附件)

一 原按特别税率、公共设施保留地税率及基本税率课征地价税者:

增缴之地价税=〔(最近一次重新规定地价之申报地价─取得土地时之

原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之申报地价)×原课地价税税率〕×同税率

已征收地价税年数。

二 原按累进税率课征地价税者:

增缴之地价税=〔各该户累进课征地价税土地每年地价税额÷各该户累

进课征地价税土地课征地价总额 ×(最近一次重新规定地价之申报地

价─取得土地时之原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之申报地价)〕×同税率

已征收地价税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