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5月11日晋法办〔1974〕3号请示已收阅。为了使出国援外职工安心在国外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援外任务,对他们的婚姻家庭应当坚决予以保护。对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的犯罪分子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适当从重惩处。
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是个新问题,处理这类案件,我们还缺乏经验。请你们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搜集材料,分析比较,及时总结,摸出经验,做好工作。
公布日期:1974-06-01施行日期:1974-06-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办研字第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4-06-01
施行日期 1974-06-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5月11日晋法办〔1974〕3号请示已收阅。为了使出国援外职工安心在国外工作,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援外任务,对他们的婚姻家庭应当坚决予以保护。对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的犯罪分子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适当从重惩处。
破坏援外职工婚姻家庭是个新问题,处理这类案件,我们还缺乏经验。请你们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搜集材料,分析比较,及时总结,摸出经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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