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3-1-1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院领导提出的转变机关职能、下放权力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派遣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附一)、《中国科学院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二)、《中国科学院外语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三)和《中国科学院专利业务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四)。今后我院公费出国留学的各项工作,均按上述各条例的规定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提出,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一: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

  一、为适应对外开放,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好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国政府或研究所、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被派遣去国外从事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凡是以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凡由院提供经费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院公费留学人员,凡是由单位提供经费(包括执行单位与国外机构的交流协议)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三、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要坚决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方针。各派遣单位要抓住精心选派、加强管理和合理安排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认真做好工作。

  四、选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要坚持政治、业务、外语和身体四个方面的标准:

  (一)按照国家教委(87)教外综字210号文的要求,对出国留学人员政审标准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组织纪律性强;4.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

  (二)业务水平较高,是学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的培养对象。

  (三)外语基础较好,在考试达到出国培训线后,经过短期培训能适应国外生活、工作、学习的语言环境。

  (四)身体健康。

  五、公费出国留学计划,应根据院和研究所的战略目标优先支持以下项目、学科和单位:

  国家攻关项目;

  “863”高技术研究项目;

  院重大项目;

  军工项目;

  高技术开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基础研究的前沿学科;

  开放研究所和开放实验室。

  对于边远地区研究单位的派遣出国留学工作,将继续给予帮助和支持。

  六、根据留学人员派出方式和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派出类别:(1)高级访问学者(高访)从副研究员和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出国进修或合作研究半年。(2)访问学者(进修)从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和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大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中选拔,年龄一股不超过45岁。出国时间为一年。(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博)按国内招收博士生的条件从硕士毕业生中选拔,年龄在35岁以下。(4)国内、外导师合作培养博士生(合培博士,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按《中国科学院中外合作培养博士生暂行办法》办理。(5)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从国内培养的毕业博士生中选拔,到国外高水平的大学和科研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一年至一年半。

  七、国家公费和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派遣具有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扎实的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后及时回国参加工作。公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派遣,坚持“少派、精派”的方针,其人数控制在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八、将院公费留学人员的出国审批权下放给各派遣单位。院在宏观上,对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数量、国别、访问学者与博士生比例、重点业务方向等加以控制,各派遣单位对出国人员全面负责政治、业务、外语和身体四个方面的审查、考核,名单确定后报院复核并办理出国手续。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仍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九、选派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时间要求和程序为:1.每年四月底前各单位向院报送该年度公费留学人员计划申报表,在七月底前,院向申报单位下达该年度《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标通知单》;2.接到指标通知单的单位应认真进行选拔工作。在初步落实人选后,一面进行业务、外语准备,一面可适时地对外联系;3.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达到培训分数线后又经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由单位将其全部出国审批材料报院;4.材料经院教育局审核符合要求后,即发出《关于办理出国手续的通知》。出国人员接到我院有关集训点的出国集训通知后,即可赴该集训点参加集训和办理出国手续。

  十、院公费出国计划的执行时间是从下达指标的下一年开始,两年内有效。

  十一、公费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派出单位要协助我驻外使、领馆做好国外公费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从政治思想上关心爱护,业务上加强联系。老一辈科学家在出国访问期间要把看望留学人员,关心他们的生活,指导他们的工作、学习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亲属工作。与此同时,要求和督促公费留学人员每半年向单位报告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以取得国内的帮助和指导。享受公费回国休假的研究生,回国后首先应跟单位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出国研究生的代招和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及其毕业回国后的工作分配进行指导和安排。

  十二、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有关留学工作的规定,履行按时回国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修改计划或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遇事要就近向我使、领馆请示,按使、领馆和国内的决定行事。

  十三、选派单位在派出公费留学人员时,就应为他们考虑学成回国后开展业务工作作必要的物质条件的准备。合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为我国科技事业服务,是派遣出国留学工作的目的。应坚决纠正某些单位争着派遣,不管使用的倾向。

  十四、公费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到院教育局报到,提交学习、进修和合作研究的总结报告,并在结帐后办理恢复户口、粮油关系的证明。

  十五、院将从派遣计划、派出人员质量、管理工作效率、留学人员表现和回国发挥作用等方面,对各单位的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综合考评。

  十六、各单位可在国家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政策和本条例的基础上,建立本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标通知单》

  《报送材料目录》

  《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申报表》

  附二:中国科学院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

  一、为提高我院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院外向型科技企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院领导关于选派经营管理专业公费留学人员的指示和《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决定在我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中,安排从事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的人员,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到国外进修一年。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二、选拔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公费出国进修的办法为:

  (一)选派计划由教育局会同技术科学与开发局制定;

  (二)技术科学与开发局在宏观上指导各公司的公费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并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对派出汁划和进修内容提出具体意见,与教育局共同确定拟派出的预备人员;

  (三)教育局负责办理报批和出国手续。

  三、出国进修人员从我院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中择优选择。具体条件为:

  (一)热心发展我院的外向型高技术企业,思想作风正派,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不搞歪门邪道;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和从事科技开发和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并作出成绩,有培养前途;

  (三)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能够达到我院对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的要求;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四、进修项目大致包括如下若干方面:企业管理、产品预测、项目评估和决策、财务和人事管理、产品销售和新产品开发、市场金融,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惯例等。

  五、进修方式为:学习有关课程、实习培训、兼作有关工作三结合。同时应了解所在国的经商习惯、市场情况,开辟经济技术合作渠道,尽可能为我院外向型高技术企业做开拓市场的实际工作。

  六、选派进修人员必须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要加强计划性,进修人员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

  七、派出的进修人员必须保证回国后的四年内在我院从事有关发展外向型高技术企业和经营管理的工作,并在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作明确规定。

  八、选派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总经理推荐出国进修预备人选;

  (二)选派单位应认真填写《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申报表》,附公函介绍预备人选的学历、专业背景和从事高技术开发和科技企业管理工作的经历和业绩,在每年六月份以前投送技术科学与开发局;

  (三)技术科学与开发局审核后与教育局共同协商确定派出人选,由教育局在当年十月份下达《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标通知单》‘

  (四)有关单位在接到《指标通知单》后,应安排出国留学预备人员参加外语考试和墙培训。在达到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联系好国外接受单位后,即向教育局报送出国审批材料。

  九、凡本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内容,请按《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办理。

  附三:中国科学院外语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

  一、为提高我院从事外语教学、外事、教育、学术刊物外文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每年在我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中,安排若干名外语类出国进修名额。根据国家有关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参照《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二、以访问学者身份公费出国进修的外语人员,其进修期限为一年。他们除须符合公费出国访问学者的条件外,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语教学、外事、教育和学术刊物外文编辑工作的骨干,热爱本职工作,有培养前途者;

  (二)大学外语本科毕业,或其他专业毕业经过较为严格和系统的外语训练,并于大学毕业后从事外语类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后从事外语类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采取按地区预分名额、通过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分配进修指标的地区,包括分院及其所属研究所和该地区的院直属所,每年每个地区按1至3名指标分配。具体地区划分为:

  (一)东北地区:长春和沈阳分院、黑龙江农业现代化所、大连化物所;

  (二)华东地区:上海、南京和合肥分院、福建物构所、青岛海洋所、中国科技大学;

  (三)华中华南地区:武汉和广州分院、长沙大地构造所和长沙农业现代化所;

  (四)西南地区:成都和昆明分院、贵阳地化所;

  (五)西北地区兰州、西安和新疆分院、山西煤化所;

  (六)北京、华北地区:京区各单位、石家庄农业现代化所、院部。

  四、选拔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选派单位在政治审查和工作考核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

  (二)候选人必须参加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达到对外语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出国分数线。

  (三)在每年的八月份向院教育局报送《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和《出国留学计划申报表》,并附函说明候选人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和成绩。

  (四)院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候选人的条件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出国进修人员,并在十月向被录取者所在单位发出《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标通知单》。

  (五)出国进修外语人员在对外联系过程中,如果因听课等需要交付学费时,应争取对方减免,并将情况向院教育局报告。

  (六)各有关单位须按《指标通知单》及《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的要求,将出国进修人员的所有材料报送院教育局。

  五、凡本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内容,请按《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办理。

  附四:中国科学院专利业务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

  一、为了提高我院专利业务人员的素质,适应专利涉外工作的需要,促进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间工业产权活动以及开展专利技术转让的创汇活动,将按实际需要和可能在我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中,安排专利业务人员出国进修名额。现根据《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二、根据我院专利涉外工作的实际需要,由院教育局会同计划局制定专利业务人员出国进修计划。

  三、出国进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了解和掌握进修所在国的专利法和有关经济法规,学习国际工业产权知识;

  (二)学习有关专制许可证贸易及技术转让中的专利工作管理;

  (三)学习专利文献检索知识;

  (四)提高专利代理业务水平,学习并掌握撰写进修所在国的专利申请文件。

  四、除须符合公费出国访问学者的条件外,专利业务人员出国进修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理工科大学毕业,从事专利工作两年以上的专职人员,从事代理工作的应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工作成绩突出。

  五、业务考核和外语考试:

  (一)由计划局征求候选人所在专利事务所或研究所意见后,考核其从事专利工作的成绩,包括代理的专利申请量、从事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法律咨询工作的成绩等;

  (二)由计划局组织有关专家命题并组成阅卷小组进行业务水平考试;

  (三)对外语水平的要求,按院公费出国访问学者的统一规定办理。

  六、选派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委托专利事务所从所在地区的专利业务人员中,推荐出国进修候选人,经选派单位处审,再填写《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申报表》,并附函候选人从事专利工作的资历和成绩,在每年一月底前报院计划局;

  (二)教育局和计划局共同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初选后,在三月底前通知初选合格者参加业务考核和外语考试;

  (三)教育局根据候选人的业务考核和外语考试情况,与计划局协商确定进修专利业务的出国预备人员,于十月下达《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指标通知单》至选派单位;

  (四)派出单位和出国进修预备人员须按《指标通知单》及《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的要求,进行出国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出国材料报送院教育局,抄报计划局备案。

  七、进修人员应按期回国,并在回国后的四年内在我院从事专利工作。

  八、凡本条例未具体规定的内容,请按《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