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总干事应编制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财政收支报告及概算。
第五十五条
总干事应编拟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的预算和概算。执委会应对此项预算和概算进行审查,并附上建议,一并提交卫生大会。
公布日期:1973-05-21施行日期:1977-02-02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1973-05-21
施行日期 1977-02-02
发布部门 世界卫生组织
正文
第三十四条
总干事应编制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财政收支报告及概算。
第五十五条
总干事应编拟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的预算和概算。执委会应对此项预算和概算进行审查,并附上建议,一并提交卫生大会。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