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大专院校研究所、厂矿企业:

  现将《衡阳市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应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定并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手续。

  衡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衡阳市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这些机构在科技与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87)0810号〕文件和省科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科字(1988)第0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应于专营或兼营技术贸易的各类机构。

  技术贸易主要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技术信息等。

  第二条 成立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科技开发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以经营技术商品为主,包括:(一)取得专利权的技术;(二)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和应用软科学成果;(三)经过论证或行业评议认可的适用技术、工艺配方和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技术;(四)有单位证明或出具法律保证书的个人技术发明(包括技巧、诀窍)。

  (五)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可以销售本机构研制的新产品和提供与科技有关的配套服务。

  第四条 科技开发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以“公司”命名的科技开发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其他科技开发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可适当降低。

  (二)有与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至少有一名以上的中级职称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科技新产品的企业,中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比例应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0%以上。

  (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机构的专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六)有机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七)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特定的标准。

  第五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申请开业,必须首先报告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开业报告。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和机构的固定地址(包括工作场地面积)。

  2.机构性质及经营服务宗旨。

  3.技术经营内容和方式。

  4.组织机构设置及科技人员结构情况。

  5.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

  6.利润分配方式和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四)联合经营的机构还必须提交联合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担保,财政、银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技术产品(如爆破物、无线电通讯、毒品、药品等)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专项批准文件。

  具备上述条件,经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颁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后,应将《申请登记表》报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第六条 没有《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展临时性技术贸易活动的,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购领“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后,到当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和领购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酬金支付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中从事技术贸易的专职经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发给“衡阳市技术市场经营人员工作证”,方可在岗位工作。

  第八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核定检验制度。机构负责人应在当年12月初到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定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到主管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机构向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核定报告书的内容:

  (一)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花名册。

  (二)年度内所经营的范围、其中所签定合同的数量及其完成情况,已被认定、登记为技术合同的数量,及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所要求统计的内容。

  (三)技术收益额、新产品产值以及占总产值的比例,科技开发基金留成比例以及其使用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核定的其他内容。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标准进行核定。合格的机构保留《技术贸易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取消《技术贸易许可证》。

  (一)年度内没有从事技术开发服务活动。

  (二)已不具备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的标准条件。

  第九条 凡没有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的机构,或已取消《技术贸易许可证》的机构、不得用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的含义来命名机构,在接到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通知文件后(该通知文件同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三十日内、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机构名称和注销经营范围中技术贸易的项目手续。拒不办理的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歇业、撤销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营业,应当向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注销《技术贸易许可证》,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衡阳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主管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收缴《技术贸易许可证》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