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重申“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公布日期:1972-04-15施行日期:1972-04-1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72]部领侨字第5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2-04-15
施行日期 1972-04-15
发布部门 外交部
正文
目前国内正调整职工工资,不少人事、侨务部门以及归侨来信询问归侨原在国外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查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原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曾发出“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目前仍适用,现予重申,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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