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若干规定的议案》,批准对上述暂行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

  第十一条第(三)项改为:“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改为:“超车时,在不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和时间内,必要时可鸣喇叭发出信号,夜晚在对面没有来车的情况下可变黄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机动车在没有划分大、小型车道的道路上行驶,低速车种、低速行驶的车辆的驾驶员,应随时观察车后情况,当有高速车驶来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主动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四、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改为:“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转弯时并须伸手示意或使用转向灯;”

  附: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有关条款的原文

  一、第十一条 机动车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二)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须使用近光灯或小光灯;

  (三)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近光灯眩目的,须用小光灯;

  …… ……

  二、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二十米以外鸣喇叭(夜晚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改用变换远、近灯光示意),待前车减速让路后,从其左侧超越;

  …… ……

  三、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车种或低速行驶的同种车辆,遇后面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其超越,不准故意不让。

  四、第四十五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五)在不妨碍其它车辆行驶的条件下方准超车或转弯,不准猛超猛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