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同原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人民政府推动各项工作,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代表的视察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发《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省人大代表可以持证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的任期相同。代表调离本省工作时,应将视察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代表视察实行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与分散经常视察相结合,以分散经常视察为主。

  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一般在代表大会前进行,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或者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织。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分散的经常视察结合代表的工作就地、就近进行。可以单独视察,可以自由结合,可以按行业,也可以同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市、县、区人大代表联合视察。在省直机关工作的代表,可以回原选举单位视察。解放军代表如愿到地方视察,可在驻地就近视察。

  三、代表视察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集中统一组织视察的内容,主要应当是围绕代表大会的议题,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关于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情况;以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等重大问题和事项。

  分散视察的内容,着重于工农业生产、市场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交通运输、商业、文教、公用服务事业及其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四、分散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也可以请原选举单位或所在市、县、区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联系、安排。视察时一般应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临时到现场视察。

  五、代表比较多的市、县、区可以将代表编成一个或几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代表推选召集人一至二人。小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交流工作情况和意见,经常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取得联系。

  六、代表视察不直接解决和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对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写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代表视察专用纸》上,凡属当地职权范围的问题,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研究处理。需要省里处理的问题,可以直接寄省有关单位处理,也可以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单位处理。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属于全省性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应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七、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应负责做好省人大代表视察的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支持代表持证视察的活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应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提供方便条件。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占用的时间,应同参加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一样,工资、奖金一律照发。

  八、代表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治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加持证视察活动。视察时要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干部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推动各项工作。

  九、代表视察时,各有关单位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迎送,不搞宴请,不赠送礼品,不组织专场文娱晚会。

  十、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视察的费用,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