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报告、云南省民政厅九月二十三日函和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五月二十九日函均悉。同意将:
(一)“僮”族改为“壮”族。
(二)广西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正文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报告、云南省民政厅九月二十三日函和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五月二十九日函均悉。同意将:
(一)“僮”族改为“壮”族。
(二)广西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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