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举报电话,是加强行政监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项新措施;是行政监察机关发现违纪案件线索,扩大信息来源的渠道之一。对维护政府廉洁将起积极作用。为了认真、及时地处理群众通过举报电话反映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电话举报的工作,由信访局负责。

  二、对于群众的电话举报,要认真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电话举报的问题,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监察机关负责办理;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三、群众通过电话举报的重要案件,由信访局将《监察部举报电话记录》报部主管副部长或部长阅批。信访局根据部领导的批示意见,再分别送部内各有关局、有关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

  由部内各局承办的案件,各局应按办案程序,抓紧处理,尽快结案。

  转请各地区、各部门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将批示件抄送部内有关主管局。

  四、群众电话举报的一般案件,需部内各有关局处理的,由信访局将《监察部举报电话记录》送有关局领导阅处;需请有关地方监察厅(局)或驻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由信访局发函交办。

  有的案件,监察部可直接向各地、市监察局交办,同时将材料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局),请有关省、市、自治区监察厅(局)协助督促处理。

  五、转送举报电话记录,暂时统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举报电话转办函》的格式以办公厅的名义发出。

  六、各级监察机关对举报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组织力量认真办理。并要在接到交办案件后半个月内向部信访局和有关局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对于短期不能处理结案的,应在一个月内告诉信访局,以便向举报人或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七、凡部领导批示的举报案件,由部内承办的各有关局负责督办,并审理处理结果。凡信访局直接转送的举报案件,由信访局负责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信访局统一汇总,并视情况负责通告举报人。

  八、群众电话举报而不属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由信访局以办公厅名义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并将转办情况回复举报人。

  九、要保护举报人。凡署名的《监察部举报电话记录》,各地区、各部门不要原文下转。有的案件需要交下级查处的,应隐去举报人姓名、身份、单位等,并采取适当形式转达,切实做到为举报人保密。

  十、群众通过电话举报的重大案件和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信访局要及时整理材料送办公厅编发《监察要情》,经部领导批准,报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十一、对电话举报案件的受理情况、查处进度和查办结果,每月要向部领导综合报告一次,并可不定期地向新闻界公告。

  十二、为使部领导掌握群众举报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情况,信访局应将举报电话中涉及厅、局(司)级以上干部的问题,按月逐案列表向部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