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会议的纪律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六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下文简称常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维护和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并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主任召集常委会会议,应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和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会议的纪律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出席常委会会议。因故或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中,属于国家机密或不宜公开的问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议案先交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必要时可通知提案者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必要时可先在分组会议上认真审议。通过决议、决定要采取积极而又审慎的态度。对重要议案及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两次审议的做法,即头一次进行初步审议,然后交给专门工作班子调查研究进行修改,或者印发给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下一次会议再审议通过。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上述机关主动要求汇报工作时,常委会应及时举行会议听取汇报;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就某一专门问题,要求上述机关及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后,应进行认真的审议,并可交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要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和质询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口头或书面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部门须作补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部门对质询案的答复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第七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行使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第二十三条 提请任免的机关须提交任免报告,附有任免呈报表及简要材料,包括简历、表现、任免理由等。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在表决前要认真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要负责答复。如果对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争议或呈报任免的人员有些问题一时弄不清,应当暂时不付表决,待弄清情况后再提请审议。

第二十五条 任免的人员通过后,由常委会公布并发给任命书。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每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于超过时间或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如发言人需要进行详细说明某一问题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时间。

第二十八条 对任免案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用表决器表决,也可以举手表决;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器表决。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和人事任免案,均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批准或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