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学基金委)在择优资助量大面广申请课题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若干意义重大、目标明确、基础好、可望在近期取得重要成果的重大研究项目,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成果转化,以便 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处理好目前和长远、面向和储备、应用和基础的关系,协调好与高技术、“七五”攻关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关系。

  第三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成立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组织工作的统一部署、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的综合平衡,并指导、协调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管理、成果评价等工作。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依靠科学部进行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局。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重大项目必须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对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或者经过预研证明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以及有利于发挥我国自然资源优势,可望获得重大效益的研究。

  第五条 重大项目要有总体思想和目标,课题之间具有有机的联系,能够组织发挥跨学科、跨部门优势的合作研究。

  第六条 重大项目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有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具备国内领先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实验条件。

  第七条 重大项目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能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八条 重大项目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生产结合,加速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有利于科学研究与教育相结合,发挥和培养高水平的人才。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根据四化建设需要、学科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组织重大项目的战略设想和资助方向。

  第十条 有关部门或专家均可提出重大项目建议,填写《重大项目建议表》,专家建议经部门汇总平衡后,送国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根据学科发展战略设想和经费的可能,对建议项目进行筛选、合并、补充、调整,提出重大项目的立项方案,征求专家意见,经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的课题构成、研究内容和目标、关键科学问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队伍、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等进行研讨后,由申请单位提出联合申请,填报《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一式十份)。

  第十二条 被评审项目按项目成立由学科评审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的重大项目评审组,经国家科学基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就申请书提出的项目意义、研究方案、学术带头人的水平和队伍结构、经费预算等,组织答辩和背靠背评审。国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根据重大项目评审组意见和与会专家分别写出的评审意见,提出对被评审项目的审查意见和资助计划、经费分配方案,并填写《重大项目评审意见》,送重大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能已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由各科学部分别通知项目主持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填报《重大项目任务书》(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任务书》经国家科学基金委有关科学部审查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查批准。批准通知书由国家科学基金委主管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审要科学、民主,坚持择优原则,做到公正、合理。项目参加者及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评审活动。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对评审情况负责保密。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并根据科学发展需要和科学基金总额进行年度调整。重大项目要保证课题年平均强度高于一般资助课题。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部门承担经费的比例,视项目的性质和部门的经费情况区别对待。鼓励通过横向联系,争取多渠道资助。

  经费预算要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和所在地区的协作条件;支出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不包括封建和大型仪器设备。特殊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备审。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年核定的办法,拨至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监督使用。使用范围和财务手续按照国家科学基金委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的重大项目应纳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保证所需条件,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负责提出课题年度经费分配建议,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学术活动,协调课题工作,检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评价成果。每年须向国家科学基金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每年度进行一次学术交流和评议,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安排,报国家科学基金委审批。项目完成后要作出全面总结,由科学部主持评价。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基金委各科学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检查、管理,掌握进展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由国家科学基金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共享,并加强跟踪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论性研究成果,着重跟踪国内外同行专家对专著、论文或学术报告的反映和引用情况,评价其国际水平和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有明确应用目标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组织同行专家评价其水平和应用价值;国家科学基金委参与有应用价值成果的推广、转让,积极促进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成果的登记、评价和奖励等,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