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现和培养人才,促进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通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经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青年科学基金面向全国,用以资助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的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

  第三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二)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水平),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可望成为未来的学术带头人;

  (四)研究课题新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五)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第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鼓励青年科学工作者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新的探索;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对在边远地区或艰苦条件下进行开拓性研究的青年,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专家推荐、择优支持的原则。申请者需由两名教授(或同级高级职称)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和科学作风。

  第六条 在国外进修、符合资助条件的青年科学工作者,可在回国前提出申请。获准者,回国落实工作单位后予以资助,批准有效期一年。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推荐者和申请者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推荐书》和《申请书》(各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已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申请者中,择优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并书面说明评审情况和部门意见。

  第八条 青年科学基金《推荐书》和《申请书》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受理、初审,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或现场调查,进一步核查申请者的业务素质和表现。

  第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名额。每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经费限于和《申请书》所报研究内容直接有关的支出。申请者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

  第十条 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年度核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由单位监督使用。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和财务手续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者获准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受资助期间因故中止研究工作,须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须退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如属不可抗拒的原因,仅退回余额)。受资助者如调动工作,而调入单位确能保证原课题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经有关科学部同意,可将经费转至新单位。

  第十二条 受资助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研究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并附科研成果资料、有关论著及经费决算(各一式三份),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资助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标注、登记、评价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受资助者一般只能得到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需继续支持,可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受资助者进行考查,成绩优异者,将给予奖励,并向有关单位提出继续支持其研究工作的建议;在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和推荐人应关心、支持受资助者的成长,对其研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上认真负责地填写评价意见。所在单位应保证受资助者的基本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有重要意义的全国性青年学术交流和青少年科学教育活动,青年科学基金有选择地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