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尽快改变我市市政公用设施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4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 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淮南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征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须同时按征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凡在城区内拨用土地或已征用的土地进行新建、翻建扩建住宅、厂房或其它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
  ┃         ┃         征 收 标 准         ┃
  ┃   类别划分   ┣━━━━━━━┳━━━━━━━━━━━━━━━━┫
  ┃         ┃       ┃     建    筑      ┃
  ┣━━━━━━━━━┫  征 地  ┣━━━━━━━┳━━━━━━━━┫
  ┃ 公共绿地    ┃       ┃  原有面积  ┃  新增面积   ┃
  ┣━━━━━━━━━╋━━━━━━━╋━━━━━━━╋━━━━━━━━┫
  ┃城市规划区及建成区┃ 0.5万元/亩 ┃  7元/m2   ┃   15元/m2  ┃
  ┃         ┃       ┃       ┃        ┃
  ┃  规划区边缘区  ┃ 0.3万元/亩 ┃   /    ┃   15元/m2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是指建设用地外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给水、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煤气、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从建设投资中列支。

  各单位在安排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设计和做工程概算时,均应按规定把应缴纳 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企(事)业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3、公路、铁路线路和军事设施项目;

  4、居民个人建设的住宅;

  5、文教、卫生、科技、行政机关等单位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6、外省、市及引进外资在我市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凡符合第五条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 市城乡建设局审定,办理免征手续。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数额一次性上缴,并凭收款凭证办理征地、建筑执照和开工手续。

  第八条 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存入城乡建设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监督,不准挪作它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