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全部没收。

  赌债一律无效。

  第四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能交代自己的赌博行为,揭发他人赌博活动,并保证不再重犯的,可免予处罚。

  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为赌博活动放哨或提供戒护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常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大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阻碍、干扰查禁赌博活动的。

  第七条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或在赌博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刑法惩处。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街道基层组织,对本单位、本辖区的赌博活动应及时制止;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人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制止、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应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主动交代自己赌博行为,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奖励。

  对检举揭发、制止赌博活动的人进行报复的,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以抓赌为名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劫掠赌博财物的,依法惩处,赃款赃物一律没收。

  第十三条 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徇私枉法,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罚款或赌博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并追缴全部赃款赃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应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应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应办理罚款、没收手续。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