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属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维护内部科研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及生活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治安管理要实行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及时查处、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在党政领导之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法制、行政和经济管理等手段,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同一切破坏科研、生产及扰乱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同治安灭害事故作斗争。

  第三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加强物资管理,严格执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物资进出要认真验收清点,交接手续要完。对物资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 对稀有、贵重金属等物资,要指定专人管理,在安全库(柜)内存放,并建立严密的领取、使用、消耗和剩余部分回收制度。

  第六条 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超限额过夜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财务部门房屋门窗要牢固,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取送大量现金要两人同行并备专车。

  第七条 对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要按照《危险物品管理规则》和安全上的实际需要,制订严格的运输、领取、使用、贮存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或兼管人员,并明确领导责任,经常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第八条 对露天存放的物资,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注意经常检查,保证安全。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和内部的影剧院、俱乐部、澡堂、集体宿舍、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治安负责人,设立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都应建立门卫传达、值班、巡逻制度。人员不足或条件不适合的要充实调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一条 维护机关大院和办公楼以及大院内宿舍区的良好秩序,严禁乱堆乱放物资,不准违章隔断或堵塞交通,维护交通、防火设施,保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 进驻机关大院进行维修和建筑等临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发临时出入证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即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物资仓库、实验楼、办公楼、集体宿舍等建筑物,要按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上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和器材,在重点防火、防盗等部位,应安装必要的报警设备,并做到有效管理,保障发挥作用。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单位领导职责

  对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贯彻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指示,并检查执行情况。主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责成有关部门执行。

  领导和组织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

  负责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教育。奖励治安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制度而造成后果的责任者,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协调党政、工会、共青团、保卫和基层组织,搞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职责

  实施上级有关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决定、指示,执行治安工作的规章制度。直接领导本部门的治安管理工作。

  经常对所属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做好治安工作的宣传教育,督促他们遵守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建立并具体实施本部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经常对本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并及时上报领导。

  负责保护设在本部门区域内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失效、丢失等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发生案件,及时报案并组织保护好现场,追查处理一般治安案件和一般治安灾害事故,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后勤部门职责

  建立并实施门卫、传达、会客、留宿制度;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集体宿舍、浴室、更衣室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建立并检查所属职工食室、招待所、俱乐部、礼堂、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建业健全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教育职工遵守交通规则。

  负责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负责检查维修本单位安全设施,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物资部门职责

  建立物资管理责任制,定期盘点。

  严格仓库、料场的物资发放、出入登记检验制度,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

  设立并维护物资仓库、料场的安全防范设施,建立并实施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现金、票证的管理规定。

  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定,经常检查门、窗及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安全可靠,严密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包括专、兼职干部)

  贯彻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协助领导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提出批评建议,督促落实。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重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组领导。

  查破一般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加治安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巡逻制度并负责领导组织义务消防队、巡逻队、治保会开展工作。

  负责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做好教育、转化、挽救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人身受到伤害,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批准自下发之曰起施行,原院发《中国科学院治安、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的暂行规定》(1981科发保字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