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各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若干人,顾问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各委员会的职责,由省人大常委会具体制定。

  四、各委员会设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