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开展科技咨询开发服务是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实践的一种好形式,是为了更好地挖掘科技潜力,开发智力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发展,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工作,贯彻执行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院多学科、综合性的特点和专长,努力运用拥有的科技知识、理论储备和研究成果,有效地为社会、经济、生产服务。

  第三条 经常用为四化献身的精神,对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科技咨询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保证完成本单位科研生产计划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工作。认真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中国科学院各级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负责承接各项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工作。同时成立科技咨询顾问委员会,聘请院内知名科学家担任委员。

  经营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的科研特点和各研究单位的方向任务,着重在农业、能源、资源考察与开发、计算机、半导体、光学、激光、遥感、自动化、电子学、电工学、核技术、新型材料、环境保护、医药卫生、科学仪器、数学、物理、生物、化学、天文、地学、力学、管理科学等方面提供科技咨询开发服务。

  1.向有关部门、单位有偿或无偿转让科研成果,开发新技术。

  2.接受委托,研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3.为部门或地区制订科技、生产发展规划,为资源考察、开发和利用,提供合理方案。

  4.对建设项目、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择优论证。

  5.接受工矿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和设备、技术问题的咨询。

  6.对企业管理科学化,提高质量、效率,降低消耗等提供改进方案。

  7.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申请等方面接受咨询。

  8.为引进及消化、改进国外技术提供咨询服务。

  9.综合分析有关科技情报,提供技术经济和科学预测。

  10.开展分析、测试、计算、实验等技术服务。

  11.组织科技人员借调、受聘、培训、讲授等。

  12.按照国家对外政策和有关规定,接受国外委托的科技咨询服务。

  第七条 服务的合同方式:

  1.由咨询开发服务部组织委托单位(甲方)和承担任务单位(乙方)直接签订合同;

  2.由咨询开发服务部和甲方、乙方分别订立业务合同;

  3.咨询开发服务部和乙方共同与甲方签订业务合同。

  4.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所(厂、校)的成果。

  第八条 合同中应明确科技咨询开发服务的内容,达到的目标,完成的时间,双方应负的责任等。违反合同者,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第九条 接受委托的重要科技咨询开发任务,应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

  第十条 参加科技咨询开发服务人员的工作成绩,是所在单位考核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收费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国家布置的科技咨询开发任务,不收费。有些科技咨询开发工作,根据项目和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以不收费。

  第十二条 承接需要收费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应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载明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开发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规定,按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的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和经济效益而定。一般以低收费为原则,促进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对于可计算经济效果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可按完成后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增产节支效果计算收费。可以实行一次性收费办法,也可以按实际经济效果分期提成收费。

  第十五条 对于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可按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包括为开展工作而支付的实验费、材料费、水电费、加工费,各种技术处理费、会议费、旅差费、行政管理费等)适当加收服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承接咨询开发服务工作收取的费用,按院规定扣除成本后,纳入本单位的科技服务收入。

  第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本单位科研任务和收入指标的前提下,对参加咨询开发服务工作有成绩的人员,根据贡献大小,按院规定给予适当报酬或奖励。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是中国科学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同时也是一个事业性的科技服务单位。

  第十九条 院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的办事机构设在院计划局内,对各分院、研究所(厂、校)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有关政策并负责必要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条 各分院相应成立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定名为中国科学院××分院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各研究所(厂、校)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统一定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厂、校)科技咨询开收服务部。分院和研究所的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办事机构与业务处(科)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便于统筹安排本单位的研究工作与科技咨询开发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分院、所(厂、校)均可直接承接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项目。院侧重于中央有关部委委托的、跨学科范围的以及分院和所(厂、校)力量不足需要协助解决的项目。分院侧重于组织本地区跨所进行的项目。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办。

  第二十三条 各分院、研究所(厂、校)可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根据本章程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院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