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城市建设及城市改造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进行基本建设需要拆迁用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本办法到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到房管局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动员安置。

  第二条 凡是政府确定的市政建设,如道路、桥梁、上下水道、人防、防汛等公益设施工程,需要拆迁全民所有制的公房,不予补偿。由原单位自行拆除,自行建房安置。但财政部门应对被拆迁单位办理房屋固定资产的核销手续。拆除集体或私人合法建筑时,应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城市改造,需要拆迁的全民或集体生产、营业房,可以就地集资统建,也可移地新建,其新建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被拆迁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规划。

  第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对需要拆迁的住房,凭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正式建筑许可证,对一九五○年以前的集体或私人的老房,应按政策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和在公房周围圈建的无证房屋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旧料作价收购。对建设用地原属个人的树木,水管等附属物,应合理补偿。

  第五条 拆迁户的安置,必须是谁拆迁谁安置,先安置后拆迁,拆多少平方米,安置多少平方米。安置房不包括厨房、厕所、阁楼等。

  第六条 拆迁户如不需要安置住房或少要住房面积者,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其原住房面积或少要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助安置费三十元。

  第七条 拆迁承典、租、赁、借住的房屋,只安置现住户,不安置原房主,但应将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给原房主。拆除私改遗留房屋时,除对房客安置外,可按现状拆除,将房屋作价交房管部门,今后由房管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处理,不得因遗留问题而影响拆迁。

  第八条 被迁户主动投朋靠友,找房临时周转过渡,待建设单位安置房建成后再进行安置。建设单位可根据投朋靠友的人数发给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三口人以下者,每户60元;四至六人者,每户80元;六人以上者,每户100元。回迁分配住房时应优先分配。建设用地单位如用简易户临时周转过渡时,在周转期间免收房租,周转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农业户,均由所在生产队负责划拨新宅基地。原房宅基地如属生产队集体地,建设单位以每平米10元付给生产队,作为生产队划拨新宅基地的代价。划新宅基地要尽量利用空闲宅基地或非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被拆迁农业户的私人房屋,按规定作价收购,另外每平方米补助安置费30元,一并交给生产队或个人另建新房,房权归生产队或个人。新建宅基时,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定拆迁范围后,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和分户;城管部门停止办理新建翻建手续。

  第十二条 拆迁户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搬迁会议或搬迁工作,应按公假处理,(一般不超过三天,由建设用地单位开据证明),不得影响考勤、评比、奖励。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单位应发给被迁户搬家补助费。标准为:五口人以上者,每户补助15元;四口人以下者每户补助10元。

  第十四条 公安、粮食、教育、邮电等部门,对拆迁户转移户口、粮食关系和转学、转托、投递信件等,要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水电部门,在拆迁工作中遇到有关拆卸水表、电表、电话和移动电杆线路等具体问题,应给予及时配合。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被拆户要求产权兑换者,建设用地单位有条件的可根据同质同量的原则兑换,亦可以质论价,各计各价,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按上述办法作了合理安置,但仍坚持过高要求拖延搬迁时间的单位和个人,要对其批评、教育,并限期搬迁,否则,建设用地单位可按民事诉讼法起诉法院,依法强行搬迁。

  对屡教无效,仍故意刁难,拒绝搬迁,无理取闹,阻挠拆迁工作,谩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强占房屋,哄抢国家财产,破坏国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制止。对不听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后,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另立章程,自行议价。否则,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市过去所有的拆迁规定和办法一律作废。

  附:城市基本建设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和评价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