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院属各单位:

  《中国科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经院工作会议讨论,并经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联席会议审查批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切实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改进意见,请随时报院。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国科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为加强管理,发挥大型仪器作用,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根据国家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和院器材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院属各单位应在业务(技术)副所长的领导下,健全仪器管理机构,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证本办法得以实施。

  (三)院属各单位应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使实验、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项工作的技术水平稳步提高,充分发挥技术对科研的支持和仪器的效能。

  (四)对在大型仪器管理、使用、维护工作中做出成绩,有贡献的技术人员、工人应同研究人员一样,按其贡献大小给予提职、晋级和奖励。

  (五)大型仪器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院(分院)管理和所管理两级。院管大型仪器的目录见(附件一)。各单位对院管仪器设备应按院的规定重点加强管理。

  (六)为提高大型仪器的利用率,院属各单位应逐步组织协作共用,共用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为地区性配套的通用大型仪器,视具体情况分散安装或集中安装在各研究所,组织地区性协作共用为各所服务。

  2.为某研究所(厂)配备的地区性稀缺的某些大型仪器,应参加所际的专管共用或共管共用,由院(分院)组织签订共用协议,共同管理,共同使用。

  3.各研究所应将所内通用性较强的大型仪器逐步集中起来,组建公用实验室,为全所服务。也应为兄弟单位服务。

  4.专用性较强和课题经常使用(利用率在50%以上)的通用大型仪器,经院批准可安装在使用仪器的研究室(组),为本研究(组)服务,也应积极承担其他单位的任务。当任务减少时,应及时组织协作共用。

  计划申请与审核

  (七)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及科研任务,制订大型仪器装备规划,并依此提报年度大型仪器申请购置计划。

  各单位申请大型仪器必须进行技术方案论证(一般应在题目可行性方案论证的同时进行),论证会应有仪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评议,论证方案经所务会议批准后,填报《订购大型精密测试仪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申请购置。

  (八)申请购置和审批大型仪器应充分考虑以下依据:

  1.研究任务需要的紧迫与必要的程度;

  2.已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情况;

  3.专职测试技术人员、安装条件及经费落实的情况;

  4.在用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5.申请购置的大型仪器年利用率不能低于50%.

  (九)各单位大型仪器申请购置计划报院技术条件及进出口局,同时抄报分院和学部。分院按照本地区装备状况提出地区平衡意见及时报技术条件及进出口局。技术条件及进出口局按照分院的意见会同院计划局、学部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综合平衡方案,经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仪器管理部门的职责

  (十)院仪器管理部门的职责:

  1.制定大型仪器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为院领导提供院管大型仪器的使用动态及添置、更新的意见;

  3.负责大型仪器的调度、调拨、报损、报废及事故审查等工作;

  4.组织大型仪器的协作共用和专业维修协作组。并组织仪器有关零配件的供应和调度;

  5.督促检查大型仪器管理、使用、维护及技术开发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6.组织全院性院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十一)分院仪器管理部门的职责:

  1.在本地区范围内贯彻执行相应于院仪器管理部门的各项职责,承办院交办的事项;

  2.负责本地区大型仪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区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及完好率的提高;组织专业维修协作组及仪器零配件的供应;

  3.经常调查了解本地区各所大型仪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做好各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十二)所仪器管理部门的职责:

  1.按照院(分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大型仪器管理细则;

  2.组织各种形式的协作共用;

  3.组织实验技术交流及仪器开发工作,组织本所维修力量参加地区专业维修协作组;

  4.组织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维修、计量、考核评比、事故处理、统计、技术档案等工作,并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调度、调剂、更新、报废等具体手续;

  5.院管仪器设备有增减变动情况时,要随时填写卡片报院(分院);

  6.承办院(分院)仪器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使用与维修

  (十三)使用仪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大型仪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专职测试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其他使用仪器人员都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必要时也应配备专职样品制备技术人员。

  (十四)大型仪器都应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无缺。建档工作要在技术档案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仪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档工作。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单、合同、装箱单、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原始资料和验收安装调试、使用、操作规程、维修、检验、校正、变动、损坏等记录。使用记录中应包括用期、使用单位名称、使用人姓名、测试样品名称、启闭时间、测试条件、使用情况等项目内容(数据或图谱做出以后,送样人要在使用记录上签字)。

  (十五)完整的大型仪器,禁止解体使用。如确有需要时,必须申诉理由,报院(分院)仪器管理部门审批。

  (十六)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检修兼顾”的方针,重点放在日常维护保养上,建立定期保养制度,责任保养人员要相对稳定,使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十七)大型仪器发生事故时,应组织力量及时修复,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事故报告。对重大事故,仪器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院(分院)主管部门。

  (十八)协作共用的仪器要进行收费,具体规定见附件二。

  (十九)院(分院)按地区按照仪器类别、数量、组织各种形式的维修协作组(或维修服务公司)。维修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某类仪器的修理,定期对仪器进行检验,编制易损、易耗件及备品、备件储备计划,对报损、报废仪器提供技术性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组织实验技术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调拨、降级处理、报损、报废

  (二十)分院地区各单位大型仪器的调拨由分院审批,报院备案。对调出院外的大型仪器需事先征得院技术条件及进出口局的同意。不设分院地区均报院审批。

  (二十一)对确属丧失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应及时报损报废;对属技术指标下降,已达不到科研工作要求的大型仪器,可降级改做他用或建议调拨处理。降级处理、报损、报废由技术条件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经所主管领导批准,由分院审批,报院备案。不设分院地区报院审批。审批报表填写一式三份。(表格式见附件四)

  (二十二)报损、报废的大型仪器,应尽量收回其残值。

  考核与奖惩

  (二十三)院(分院)对大型仪器的主要考核项目是:利用率(含协作共用率)、完好率、资料和仪器附件的完整性。

  ①月利用率的计算

  W=h/H×100%

  W:仪器的月利用率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每月的制度工作时数:(暂定)

  一班制的:H=8×5×4=160小时/月

  二班制的:H=160×2=320小时/月

  三班制的:H=160×3=480小时/月

  h:每月实际利用小时数(指测试时间)

  ②月协作共用率的计箕

  S=t/H×100%

  S:大型仪器的月协作共用率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t:每月为协作单位利用小时数(指测试时间)

  ③月完好率的计算

  G=(1-L/H)×100%

  G:仪器完好率

  L:每月故障停机时间

  H:月制度工作小时数

  ④资料完整性(包括使用记录、检修记录、技术文件资料等)

  ⑤仪器附件的完整性。

  各单位根据上述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考核办法,对每台大型仪器进行考核。

  对仪器利用率和完好率高(暂定年平均利用率达65%以上),在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在申请订购或更新时,可优先给予安排;对利用率差,在“两率”计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院(分院)主管部门可做出限期提高“两率”,多收占用费(见二十七条),调出另行安排,暂停配置大型仪器,少提奖励基金等决定。

  (二十四)大型仪器在管理、使用、维修的各个工作环节中,成绩优异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各单位考评的单项奖,由所奖励基金中安排;

  院组织的考评,由院给予精神和物质奖。

  (二十五)评比应考虑的条件: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积极开展协作共用,单台仪器年利用率达到65%以上。(暂定)

  3.服务质量好,及时为科研服务,提供可靠实验数据并为委托测试人员所确认。

  4.仪器维护、保养制度化,排除故障迅速及时,保证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仪器技术资料及使用记录档案完整。

  5.对实验技术及方法有创新,对仪器进行改进,提高仪器的效能。

  6.参加院评比,必须是协作共用的并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操作的大型精密仪器。

  (二十六)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按《院器材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二十七)大型仪器使用单位每年缴纳相当于仪器价值百分之八至十的占用费,作为择优支持的更新基金。凡参加协作共用的仪器暂不收占用费(具体办法另发)。

  (二十八)院属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出实施细则,报院(分院)备案。院管目录外的大型仪器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十九)本办法报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以前院规定的有关大型仪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