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XX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公布日期:1983-03-24施行日期:1983-03-2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3-03-24
施行日期 1983-03-24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的名称、印章问题答复如下: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的名称应为:X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X县XX镇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XX区公所;其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印章的文字、字体、质料等,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办理。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