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四章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贮运单位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思想,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量大面广的日用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都应纳入重点监督检验的范围。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昆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是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属计量、锅炉、食品卫生和药品等专业检验机构,是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负责有关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应对这些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技术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五条 市属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有专职部门或专人分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为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3.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核。

4.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市优良产品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5.参加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6.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负责对我市重点考核产品的实物质量监督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编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报》,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善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8.负责组织工商、卫生、物价、商业等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联合大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除设各种专业检验机构外,根据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简称质检所,下同)。质检所为综合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归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

2.市标准计量局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本着节约、挖潜的精神,对我市现有检测力量较强的科研单位和企业检验机构进行审定,组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质检站站长和质检员人选,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有关主管单位共同审定,并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监督检验证书和印章,行使法定质量监督检验的职责。

3.质检所、站检验业务和检测手段,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筹安排,互相协调。

4.组建质检站须具备五个条件:有一支较好的检验队伍;有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有必要的规章制度;能公正地完成委托的监督检验任务;所在单位领导重视,有承担任务的积极性。

5.质检站建在科研所的,站长、副站长应从科研所所长或副所长中选任;建在工厂的,应从公司或工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或技术干部中选任。质检员应从有受检产品的工厂的工程技术售货员或检验工人中选任。人选要求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过程,懂质量管理,会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1.质检所、站的性质,是区别于供需双方检验机构的法定监督检验机构,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2.质检所、所的检验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凡无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和正式审批编号发布的企业标准的产品,以及未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不列入监督检验范围。

3.质检所、站负责抽检的产品目录,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有关主管单位实际情况共同审定。

4.质检所和站的主要任务:

(1)对《受检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良)产品进行考核检验和复查检验;

(3)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的委托,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负责对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5)接受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并为申请商标注册、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6)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检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7)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8)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的委托,参与部份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及验证工作,并承担培训检、化验人员的任务。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技术标准中的问题,及时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凡未具备建立质检站条件的行业,可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质量监督检查员,其条件与质检员一样,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与有关主管单位共同审定,并发给质量监督检查员证件。其任务是:

1.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的质量保证工作情况。

2.利用生产企业的检测手段,抽检产品质量。

3.及时向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反映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

4.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参与新产品的质量鉴定工作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工作。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收集群众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做好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信访工作,并撰稿向报纸、刊物上反映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开展群众性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与企业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制度,支持和指导企业检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阻碍检验人员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者,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测手段、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检验样品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国家质量奖和优质标志的产品,以及获得部、省、市优质称号的产品,当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品条件时,有权令其限其改进。在限期内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对逾期仍无改进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优质产品证书,并予通报。

第十五条 对于批量生产尚无技术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对于不按技术标准生产和质量低劣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出厂,并根据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企业及其主要责任者,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

2.对通报批评后产品质量仍无改进的企业,提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限量生产,在整顿期间停发企业奖金。

3.对因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用户而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应处以该产品销售总额千分之五至十的罚款。企业的罚款支出,不得摊入成本和挪用上缴利润。对主要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奖金、减发工资等经济制裁。所收罚款,按规定上缴市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4.对产品质量长期低劣,不具备基本生产技术条件的企业,应视情况提请发证单位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在执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进行,其检验结果必须准确,处理必须公正。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或因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数据不正确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贮运单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工作,认真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1.要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设专职检验人员,完善检测手段。质量检验机构一般由正厂长领导,实行集中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取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2.批量生产的新产品,要有正式批准的产品技术标准,并须经技术鉴定合格,领有新产品鉴定合格证,方可办商标注册和投产。

3.从原材料、配套件进厂到半成品出厂,每道工序要有严格的检验制度。

4.凡是不合格品,都不得以合格品出厂,不计产质和产量。对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违者要追究责任。有使用价值的不合格品要注明处理品,降价出售。

5.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工厂名称和地址。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

6.对出厂的产品,要有包修、包换、包退制度。

第十八条 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加强产品收购中的质量检查工作。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收购。对有使用价值的不合格品,可以降价收购,降价销售,但必须加以注明。

第十九条 贮运单位要对贮运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负责。要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制度。对于贮存保管不善,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产品严重损坏变质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要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可向被检单位收取一定的检验成本费。检验成本费按检验项目的水、电、材料消耗和人工费、设备折旧费加上少量管理费计算。质检所、站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经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市标准计量局
一九八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