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内部掌握试行。

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即《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建设管理处在市房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具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代政府收取管理各开发公司上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暂行办法》中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适用于经批准的昆明市规划市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各县行政辖区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可参照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的价格组成因素,按实际情况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规划城区内旧城改造的商品住宅价格因情况比较复杂,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可根据改造点的实际情况测算,报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批准,主要街道旧城改造的价格需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各开发公司建盖的商品房,应按计划规模报市规划管理局定点,送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备案,每年出售的商品房方案要报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凡属昆明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住宅需填写购房资格审查表,经住宅建设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各开发公司与购房者达成协议自行安排出售。单位有建房指标及购买五万元以上商品住宅,必须经市规划局定点,由各开发公司按定点文件进行安排出售。

第七条 凡属外地迁入昆明或易地来昆安置的各类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还需按《暂行办法》中第四款购房手续,第3条报有关部门批准,再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购买商品房在五万元(指住宅基价,不含配套费)以下的可不带基建指标,从下达给各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指标中冲抵。五万元以上的要带当年基建计划指标(包括国家、省、市计委列入当年基建计划的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预算内和省、市机动财力拨款的,免交法定利润,属于自筹指标的按商品房价格执行。

第九条 经规划批准定点在小区不属于公建内的办公楼等非住宅,除土建工程费按双方协议执行外,配套费和其它费用仍按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缴纳。

第十条 各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住宅应按基本价格(暂行办法附表一)的10%向国家上缴建筑税。

第十一条 综合配套费是各开发公司代政府收取的专款。征地费的节余,旧城改造基金应全部上缴。初期开发施工准备,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费均按市基建局合同预算审查处批准的设计预算及按规定增加该项工程款项直接费的2.5%(包括上缴管理费)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由各开发公司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小区内规定的市政配套、公共设施、商业网点(小配套)等建设,不再计算征地费,只计算工程造价本身的费用及管理费。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小配套)建设从7%的商业网点配套费中支出,如建盖的网点超出7%或收取费用不够支出规划要求的面积,超出的部份资金由市经委网点办弥补,结余资金缴网点办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地区差价的增减范围,以市规划管理局报经批准后确定的城区和市区规划范围为准。收费以《暂行办法》附表二所列金额合计为基数增减,增收的部份缴市房管局代收。

第十五条 房屋的层次差价,以《暂行办法》(附表一)中建筑造价为基数计算,增收的金额由开发公司平衡使用。

第十六条 小区规划红线外50公尺以内的供排水、供电、通讯管网的接通等费用,从各公司收取的市政工程费中使用,超出规划红线50公尺以外的专线专管等设施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承担,特殊情况专题报市政府解决。

第十七条 生活供水设施,除应分户安装小水表外,应按设计要求以单元为单位装总水表,其投资包括在建筑造价内考虑,以利管理和收费。

第十八条 建盖八层以上住宅或提高房屋内的装修标准及改变房屋结构产生的造价差额,以实际发生的建筑造价及相应的配套费计收,加收的差额要报住宅建设管理处批准。

第十九条 材料(钢材水泥)差价是指购房者无材料或所交材料按综合耗材定额不足部份所发生的议价差额,差多少补多少(耗材金额指标另定)。

第二十条 贷款利息应计入工程成本,贷款总额可由各开发公司按总开发工作量确定,各有关建设单位预付款达不到规定的金额的差额部份,由公司贷款垫支。其中购买“现货”的按建房周期一年收取货款利息,购买期货的按收款之月至交付使用之月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小区公共建筑指标以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规定为依据,按规划设计方案执行。住宅的装修标准和设施按省政府云政发(84)2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开发公司征用土地时发生的费用,在取得使用土地的合法权后,应即向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报告,由该处核定所征土地的实际结算,转交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作为今后与开发公司结算征地费盈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公司应加强内部财务、经费管理,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预售(包括现货出售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报经市政府审核,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并内部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