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总结,报院干部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股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一日)

  中国科学院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完成科研任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充分调动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加强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培养,建设一支思想作风好,熟悉业务、懂科学、会管理、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以保证科学研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关于处、科领导职数的限额

  1.中国科学院院部及分院机关的处,设正副职一至三人。院部机关的处,编制超过十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分院机关的处,编制超过十二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2.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的处,设正副职一至二人,编制超过十五人的,可增设副职一人。

  3.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处以下一般不设科,后勤、条件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设科。科设正副职一至二人。

  第二条 关于一般行政职务

  1.中国科学院一般行政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2.为了适应某些部门的工作需要,院部和分院机关,在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局、处,设置正、副局级巡视员、正、副处级调研员。

  3.院属各单位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

  第三条 任职条件

  1.办事员

  ①中专(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工作一年以上

  ②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基本知识;

  ③了解本职的工作程序,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一般性的具体任务。

  2.科员

  ①大学、大专毕业一年以上或担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②熟悉本职业务,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具有独立处理本职业务的一般性工作能力;

  ③有一定分析问题和文字表达的能力,能起草一般性的文件。

  3.副主任科员

  ①担任科员二年以上;

  ②具有一定的科学管理的知识,熟悉本职的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

  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能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工作需要时能代行副科长职务。

  4.主任科员

  ①担任副主任科员二年以上;

  ②掌握一定的科学管理的知识,全面熟悉本职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

  ③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本职业务工作的贯彻执行意见,具备独立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需要时能代行科长职务。

  5.副处调研员

  ①担任主任科员、科长三年以上;

  ②熟悉本处的业务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③能认其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能独立组织专题性的调研工作,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④能指导主任科员及其以下人员的工作,需要时能代行副处长的职务。

  6.正处调研员

  ①熟悉并全面了解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内容;

  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独立组织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并对本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③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工作需要时能代行处长职务。

  7.正副局级巡视员

  ①基本具备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有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

  ②具有协助单位领导进行管理工作的能力;

  ③能就所在单位的业务,组织从事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④对基层工作进行调查指导及完成单位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对有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干部,可不受资历的限制破格提职。

  第四条 一般行政职务的设置比例

  1.科级机构只设副主任科员及其以下的职务。

  2.正、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比例,院部及分院机关按1:1掌握,院属各单位按1:1~2掌握。

  3.对担任过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原任职务级别分别确定为正、副局级巡视员和正、副处级调研员;对未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的,可分别任命为副局级巡视员和副处级调研员。

  4.巡视员、调研员的职数,以部门为单位计算,每个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机构平均不超过一职。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各单位领导和干部(人事)部门,除平时要做好对各级行政工作人员的考德、考勤、考能、考绩外,在确定和提升职务时,还应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时,可由本人作工作报告,包括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实际的成绩贡献(效益);工作效率,业务能力、水平;工作态度,政治思想以及对今后工作的设想建议等,再经民主评议,领导集体讨论提出确定职务的意见。

  第六条 审批权限

  正、副局级巡视员报院审批;正处级调研员及其以下的职务,由各单位审批。正、副处级调研员,京区及无分院地区的单位报院干部局备案;有分院地区的单位报分院备案。

  各级行政工作人员确定职务后,均应正式填写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

  党、团、工会工作人员的职务,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制定有关条例以前,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对“中国科学院行政机关一般行政职务及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一、关于职数限额的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制止党政机关擅自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突击提职提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处、科领导职数作了规定,以使有所遵循。对现已超出这个规定的,要进行调整。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是这次工资改革新增设的职务,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是必要的。目前,各单位有一批水平较高和能力较强的同志,但因年龄或领导职数限制不能提升。因此,在规定比例限额时,适当照顾现实,对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同志,允许一次性定为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职务,可不占各单位的比例限额。

  二、关于调研员、巡视员职务的设置

  由于我院各级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及特点,确需要多配备一些素质较高的管理干部,许多工作还要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为有利于行政干部队伍的稳定和促进行政工作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机关内部行政职务同专业技术职务的平衡,在院部、分院机关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设置巡视员、调研员职务;在院属各单位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能部门,设置调研员职务。研究所所级(指正、副局级)领导干部,由于年龄等原因退居二线,而工作又需要的,可根据其原任职务,确定相应的正、副局级巡视员。

  担任巡视员,调研员职务的同志,仍然工作在第一线。因此,对他们的工作职责范围也作了原则规定。

  三、关于巡视员、调研员的限额问题

  为了严格控制巡视员、调研员的职数,同时又给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的灵活性,规定以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部门为单位,平均一个部门不超过一职。考虑到领导班子的“四化”,对担任过正、副局职和正、副处职领导职务的同志,由于年龄的原因,改任正、副局级巡视或正、副处级调研员的,可暂不占单位的巡视员、调研员的限额,而未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原享受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待遇,这次确定担任巡视员、调研员的,应占单位的限额比例。

  四、关于职务系列问题

  一般行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确定一种职务系列,只要工作岗位不变动,均不得变动职务系列(即专业技术职务与一般行政职务的变换)。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