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88)26号及总行(88)信字第6号文件要求,各行对临时周转贷款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临时周转贷款的归并问题通知如下:

  1.各行自1988年7月1日起到7月31日止将临时周转贷款的帐面余额,按(88)建总信字第6号文规定的归并原则,分别划转到有关科目内。其中,1987年底的数字,按本文附表办理;1988年新增数由各行自行调整,总行不再核批各行划转的数额。划转后,各行从7月份起在会计、统计报表中取消临时周转贷款科目。

  2.附表批准的各行周转贷款划转数系根据各行1987年度会计决算数和各行上报的清理归并意见确定,划转后各行1987年底各类贷款总的余额数不变。

  1988年计划已核减(增)有关分行的临时周转贷款数,应在调整后的有关科目内相应核减(增)。

  经批准调整的各项贷款数,视同相应调整1988年各项贷款余额,即1988年各项贷款的考核计划等于1987年会计决算数加上1988年计划增(减)数再加上本文批准调整数。

  各行按7月份实际帐面余额划转贷款后,入已超出1988年考核计划的,属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贷款应压缩收回,年底不得突破计划,属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按1988年有关信贷政策执行。

  3.会计帐务处理:按照转帐日止的临时周转贷款的帐户余额,经业务部门确定有关贷款调整数后,将“临时周转贷款”科目各帐户余额悉数转入有关贷款帐户内。具体处理手续,按总行(87)建总会字186号通知附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章“帐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4.新设立的其它贷款,贷款范围为: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拨改贷项目,在资金尚未下达或投资包干项目因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计划而临时发生的资金不足;经有权机关批准集资建设的项目,因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上发生时间差。各行发放此项贷款应严格审查,贷款期限控制在半年以内,一般不得跨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季收息。未及事项按照总行有关贷款规定执行。

  5.以上各项请各行即速布置所属执行。

  6.本文涉及的会计和计划问题,分别由总行财会部和计划部负责解释。

 附表:临时周转贷款调整表

    分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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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87年余额  │ 88年初核定 │  本次调整
                  │  调 整   │  计  划  │  计划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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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周转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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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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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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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改措施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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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基建设备储备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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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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