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废除旧的等级婚姻制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第四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许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
第九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已经处理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凡本规定未作变通和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和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