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7-11-24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一九五八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7-11-24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一九五八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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