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物保护范围

  第三章 文物管理体制

  第四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城

  第六章 地下文物

  第七章 馆藏文物

  第八章 流散文物

  第九章 文物出口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是我国历史悠久、富有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遗产的一个地区,地上地下的文物十分丰富。切实保护和有效利用这些文物,对全省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展我省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任务。为了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文物保护范围

  第二条 凡属下列在我省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窑址、古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和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 一切文物的所有权,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省内地下和水下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