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四章 科学评审组评审

  第五章 审批下达

  第六章 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17日)废止

  为了正确掌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方向,准确选择资助项目,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我国科学水平的提高和优秀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必须从基础研究的特点出发,贯彻科技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国家现代化需要,针对我国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特点的研究工作和开拓新兴技术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五年内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可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对跨学科、跨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研究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以及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申请的项目,在相似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条 评审工作要依靠专家,充分发扬学术民族,坚持公正原则。参加评审工作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职的专家,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一律回避有关评审活动,包括暂时退出评审会场。参加评审的人员不得擅自外泄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

  第三条 评审工作应与有关部门基础研究项目的安排密切配合,避免重复。有些项目可与有关部门共同资助。对建设工程前期预研、科技攻关、技术引进等任务中的基础性研究项目和来自国防部门、经费包干单位、工矿企业的申请,评审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资助项目的选择和单项资助金额上,与主要依靠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工作,有所区别。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四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各科学部接受,按统一规定编号;交叉学科的申请书,由为主学科的科学部接受;分不清主次学科的申请项目,尊重申请者的选择;不适于本科学部组织评审的项目,应尽快转到合适的科学部。录有申请项目简况的计算机软盘由综合局接受,根据各科学部提供的接受申请项目名称和编号,分别复制送各科学部使。

  第五条 申请书由各科学部负责初步筛选,有以下情况者不受受理,或经申请者补充、修改后受理:

  1.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2.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不具备相应研究能力;

  3.申请者或主要合作者的申请项目连同已获资助项目超过两项(资助项目年内结束工作的,可提前申请相应数量的新项目),或已获资助项目进展不好的;

  4.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完备;

  5.已从其他部门获得必要的经费。

  第三章 同行评议

  第六条 同行评议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可以采取通讯评议方式,也可以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各科学部应从科研第一线选择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

  第七条 所有受理的申请项目,均需邀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每一申请项目,可以做为评审依据的客观、公正、明确、具体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同行专家的选择,要注意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回避不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因素。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八条 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由科学部综合归纳,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可先进必要的调查,供评审参考。

  第四章 科学评审组评审

  第九条 各科学部视评审工作需要,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专家组成,所有成员均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评审组成员结构,应考虑不同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盖面、部门的代表性和合理的年龄阶梯,逐步增加年轻科学家的比例。评审组成员,由各科学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查,提请委务会议批准聘任;每隔两年改聘一次,每次更换三分之一,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评审组组长由科学家担任,评审组秘书由科学部派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在综合同行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学科评审组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经费指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是否资助和资助总金额的建议。

  第五章 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资助总金额、第一年拨款控制额及评审工作总结,经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五万元的项目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职专家申请的项目,委务会议要逐项审定。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评审结果经正式批准后,同各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单项资助金额十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学部主任签发。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五万元的项目及各单位申请项目评审结果通知,由委员会主任或主管事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按照审批意见和规定格式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营开支计划,于一个半月内报送对口科学部审核;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不按时报送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又不提前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四条 科学部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逐项核定年度用款额,通知财务主管部门据以拨款。各科学部资助项目年度用款总额不得超过经费分配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及对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资助等,其评审办法另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