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原第二十四条并以下列第二十四条代替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由32个会员国各派一委员组成。卫生大会斟酌地域上公匀分配原则推选有权指派委员之会员国,但所述会员国中,至少应有3个系由根据第四十四条组成的各区域组织选举产生。各该会员国经选定后,应任命1名在卫生技术领域著有资望者参加执行委员会,执委委员可由副代表及顾问随同。

删去原第二十五条并以下列第二十五条代替 第二十五条

1.执行委员会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但于在组织法关于执委会委员由31人增至32人的修正案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当选的执行委员中,应有以任期较短者,从而使嗣后每年均能由每一区域组织选出至少1名委员。

2.决定此决议两份分别由第三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主席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签署后,一份转给保管组织法的联合国秘书长,一份由世界卫生组织归档;

3.决定按组织法第七十三条条文所述,会员国通知接受上述修正,应根据组织法第七十九条(二)有关接受组织法的要求,以正式文本送存联合国秘书长处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