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问题的意见,决定:因改变建制而合并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时,一律保持现有名额,待选举省、县、乡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再行调整。
公布日期:1970-0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省、县、乡改变建制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问题的意见,决定:因改变建制而合并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超过选举法规定名额时,一律保持现有名额,待选举省、县、乡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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