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基层单位:

  市工商局、财政局、物价局、房地局《关于清查处理公房转租牟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县和南岳区房地部门的直管公房中,如有类似情况,可参照此《通知》精神组织查处。

关于清查处理公房转租牟利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一些承租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乘改革之机,利用发展第三产业、城市出现商业营业用房短缺的情况,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各种手段擅自将所承租的公房高价转租、转让、分租,充当“二房东”,坐收渔利。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物价政策和房管政策,偷漏了国家税收,助长了不正之风,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为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转租公房、从中牟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处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将所承租的公房以各种形式转租、转让、分租、调换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从中牟利者,从四月一日起,一律取缔。

  二、原承租单位和个人与对方所订各项有关转租、转让、分租、调换公房的合同或书面和口头协议一律无效,如已办公证手续的,由公证部门重新处理。在转租期间内,原承租单位和个人非法所获取的暴利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其偷漏的国家税收要如数补交。并按规定酌情予以处罚。

  三、原由房地部门给有关部门无租拨用的公房,现已改作住家或营业、生产性质使用的,应从改变使用性质日起,按规定向房地部门缴纳房租。对其中既改变使用性质、又将公房转租、转让、分租的,按上述二条规定处理。

  四、确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共同联营兴办第三产业而将所租公房腾出、房租按规定标准合理分摊、并没有擅自提高房租或提出其它附带条件的,在清查确认后,由联营单位重新与房地部门换约,办好合法的租赁手续。

  五、为切实保证搞好清查处理工作,市政府已决定由市工商、财政、物价和房地部门联合组成“市清查处理转租公房办公室”,对已转租公房、从中牟利者逐一进行清查处理。

  六、凡有上述转让、转租、分租、调换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从四月一日起,十五天内到市清查处理转租公房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主动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双方所订有关合同协议原件、非法所获暴利等如实申报。对隐匿不报,逾期不登记者将从严处理。对其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视情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房屋佃权直至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七、在清查转租公房、取缔“二房东”过程中,不准转租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借口撵赶现使用单位和用户退房、停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纠纷。违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