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于三月十五日发布。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对公证机关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提供了可靠的合法证据。今后凡《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应严格按照这一新的办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证明。但对办理新的办法施行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无档案记载,仍按我部(83)司发公字第257号通知规定办理。
公布日期:1986-03-13施行日期:1986-03-1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6]司公字第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3-13
施行日期 1986-03-13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民政部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于三月十五日发布。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对公证机关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提供了可靠的合法证据。今后凡《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应严格按照这一新的办法,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证明。但对办理新的办法施行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如婚姻登记机关无档案记载,仍按我部(83)司发公字第257号通知规定办理。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