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历史以来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当前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为全面施行婚姻法,特制定变通执行办法。
1、关于结婚年龄《婚姻法》第五条原则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以上意见,请审查批准执行。
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略)
公布日期:1982-04-17施行日期:1982-04-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2-04-17
施行日期 1982-04-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县历史以来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当前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为全面施行婚姻法,特制定变通执行办法。
1、关于结婚年龄《婚姻法》第五条原则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以上意见,请审查批准执行。
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耿马、西盟两个自治县执行《婚姻法》结婚年龄所作变通规定的决议(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