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特点和组织管理的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八五”期间继续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形成既有战略纵深部署又有学科发展布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辅相成的资助格局。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要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目标,针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资助项目的遴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意义重大,目标先进。包括:在国内有较强的研究工作基础和优势,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近期可能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自然科学问题为目标,发挥我国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性研究;

  (二)要有总体思想和清晰、可检查的目标,课题之间研究内容须是有机联系,能够发挥跨学科、跨单位合作研究的优势;

  (三)要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方法,先进、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四)要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学术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高级科研人才作用的发挥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三条 重大项目要少而精,规模适度,所含子课题不宜太多。资助强度平均每项200万元,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所需经费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应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战略布局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和衔接,注意与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研究工作相互配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

  第五条 重大项目采取在专家建设基础上统一规划,在项目指南引导下定向申请,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逐项论证,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大项目的评审,要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透明度。

  第七条 要把竞争机制贯穿于重大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全过程,强化资助项目的检查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有关科学家个人或集体及有关部委,均可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员会)组织重大项目的战略设想与要求,提出重大项目立项的建议,亦可在优秀的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的基础上,或在已经完成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待进一步深入和扩展的原重大项目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所有立项建议均需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填写《重大项目建议表》,经建议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一式八份送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

  第十条 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并根据建议的重要性、迫切性、先进性、可行性和经费的可能,分期分批地提出重大项目立项计划草案(跨科学部的项目由委组织协调),经委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经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根据其组织工作的成熟程度,通过重大项目指南,分批分年度公布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科学问题、研究目标和课题构成等,引导科技人员定向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凡有能力、有条件承担重大项目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公布的项目内容和目标,对重大项目所属课题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填报要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相同,并在封面左上角标明“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的名称。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书经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初审后,按所属重大项目归类,送同行专家评议,择优遴选重大项目及其所属课题的学术带头人和参加者。未经同行评议的课题和申请者,不得进入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就重大项目课题构成、研究队伍、经费框算等问题与选定的学术带头人和参加者研讨、协调、组织填报《重大项目联合申请书》。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按项目成立专家评审组,就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期成果、研究技术路线、队伍构成及所需经费等,进行面对面答辩和背靠背的评审论证,成熟一项,论证一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对重大项目研究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填写“重大项目任务书”和“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报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审核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和“重大项目任务书”及“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做为执行和检查研究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管理要依靠专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实行优存劣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浮动拨款的动态管理方法。

  第十九条 每一重大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由若干名专家组成的学术领导小组。学术领导小组对基金委员会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发挥学术上的指导和咨询作用;

  (二)提出经费预算年度分配的建议;

  (三)拟订整个项目的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计划;

  (四)检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评价研究工作水平,根据执行情况,提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建议,向基金委员会提出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性报告;

  (五)组织学术交流与国内外研究动态分析,协调解决各参加单位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发挥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研究的优势。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检查交流评议会,听取各课题组和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对研究工作进展、经费使用和研究成果进行检查、评议,在此基础上研究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向基金委员会提出建议。检查评议活动应邀请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及主要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派人参加。研究计划执行中期的检查、评议,应邀请原评审论证专家或学科评审组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每年度应填写项目和课题执行情况报告,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科学部。项目完成时应写出全面工作总结、经费决算和研究成果报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予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对重大项目的检查,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的建议,对研究内容、研究队伍进行调整。必要时中止对某些课题的资助,或撤销某些单位承担的任务。需新增课题和新增单位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论证,报委务会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管理要发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各承担部门和单位应将研究任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落实所需设备、设施、人员、资金、消耗性器材等条件,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展。

  第五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吸收世界上科学技术最新成就,提高我国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为世界科学技术的繁荣作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交流计划及所需经费,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负责向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有关科学部会同国际合作局按相应规定,逐项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经费要积极争取多渠道来源,鼓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与基金委员会联合资助。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批准资助总金额,分年度核定,浮动拨款的办法,由基金委员会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单位监督下按计划使用。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开支,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承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条件和所在地区的协作条件,精打细算,力求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果。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和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并积极促进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所有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导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的编号。属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可同时标注有关部委或单位的名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委务会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