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88年1月25日

关于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建国30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先后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建筑物。这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褒扬先烈,向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33号《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省重点保护单位、地州市重点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报请同级政府核定,实行分级管理。

  确定为省重点保护单位的原则是:(1)为纪念在重大革命斗争和重点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2)为纪念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3)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根据上述原则,建议将我省的湖南烈士公园(烈士纪念建筑物部分)、浏阳县烈士纪念塔、永顺塔卧烈士陵园等18处(名单附后),列为第一批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列为地州市重点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的,也要参照上述原则,由同级政府核定,报省民政厅备案。对核定为省、地州市和县(市)保护单位的,要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测绘制图,建立档案。

  二、烈士纪念物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由省财政拨给维修费;列为地州市和县(市)保护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由同级民政部门包干使用。

  三、今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应从严控制。必须新建扩建的,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凡确定为省级重点保护单位的,其区域内不得建设其他工程。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占用保护区域内土地的,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附件:

第一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湖南省民政厅
1987年12月10日

  第一批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名单

  序号 名 称 修建时间 地 址

  1 湖南烈士公园(烈士 1951年 长沙市纪念建筑物部分)

  2 浏阳县烈士纪念塔 1956年 浏阳县

  3 永顺塔卧烈士陵园 1979年 永顺县

  4 龙山县烈士陵园 1979年 龙山县

  5 大庸市烈士陵园 1986年 大庸市

  6 华容县烈士陵园 1960年 华容县

  7 岳阳市烈士陵园 1963年 岳阳市

  8 平江县烈士陵园 1951年 平江县

  9 嘉义烈士陵园 1961年 平江县

  10 贺锦斋烈士纪念碑 1983年 石门县

  11 酃县烈士陵园 1980年 酃 县

  12 茶陵县烈士陵园 1953年 茶陵县

  13 耒阳县烈士陵园 1956年 耒阳县

  14 沅陵县烈士陵园 1951年 沅陵县

  15 永光县烈士陵园 1982年 永兴县

  16 宜章县烈士陵园 1966年 宜章县

  17 安仁县烈士纪念碑 1983年 安仁县

  18 桑植县烈士陵园 1953年 桑植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