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建委、物委、工商局《关于处理擅自转租转让和买卖直管房屋使用权规定的通知》转批给你们,望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处理擅自转租、转让和买卖直管房屋使用权规定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直管房屋的管理,制止和取缔直管房屋租赁者私自转租、转让和买卖使用权等非法行为,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直管房屋。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租户擅自转租、转让直管房屋,仍做住宅用房的,应即收回房屋使用权,追回原承租户的全部非法所得。对现住户确属无房者,可据情予以照顾承租,但必须补办合法手续,同时,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收取补偿费5至20元。

  第四条 凡是租用临街直管房屋,为繁荣市场,发展第三产业,原租户腾出部份住房,作为店面进行自营、联营或分租的,应事先向房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重新办理租赁合约。否则,按私自转租、转让行为处理。

  第五条 凡是单位承租的直管房屋,以承包名义改变行业用途,交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应解除原租赁关系。现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与房管部门重新办理租赁合同(租按租赁合同现值价计租)。

  第六条 五保户居住的免租用房。现已转作营业房或五保户已死亡,免租房屋已由所在居委会安排作为第三产业用房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七条 原承租户出卖、倒卖直管房屋使用权是非法行为,违者除撤销原租赁关系和收回房屋使用权外,并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处是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执行本规定,市物价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漳州市物价委会员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