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推荐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使用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是知识分子队伍的精华,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进行重点管理,是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要坚持以实绩、成果、贡献为基本条件,坚持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办法进行选拔,真正把有真才实学,又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

  第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推荐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我市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学科、行业第一线从事理论研究或应用技术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已被评为国家和省、部级管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除外)均可参加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不受学历、职务、资历的限制。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要以中青年为主体。

  第六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安定团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

  一、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方面:

  1、获得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

  2、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

  3、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4、政治方向正确,社会效果好,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

  5、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一篇以上基础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或三篇以上应用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在省级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基础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或五篇以上应用学科方面的学术论文;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过一篇以上基础学科方面的重要学术论文或两篇以上应用学科方面的重要学术论文。以上学术论文均应引起省、市同学科、同行业认可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对科学技术理论的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在省级以上重要出版部门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专著,在省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同行公认为在学术开拓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

  6、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特别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建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理论联系实际取得创造性成果,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的人员。

  二、在专利发明方面

  获得国家一项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新型实用、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三、在工程、艺术、美术设计方面

  1、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或银质奖,国家部委、省级二等以上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直接完成者。

  2、在工艺美术和产品设计方面,获得三项以上国家部委、省级重大奖励,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主要直接完成者。

  四、在推广应用技术方面

  1、在农业生产第一线,通过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为发展农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2、在工交生产、城市建设等方面,通过开发、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国家和我省以及我市重大引进项目的消化、创新,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人员。

  3、在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负责人。

  4、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宏观发展战略及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了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经实践证明正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人员。

  五、在管理科学方面

  领导管理的生产、科研、教学、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已跨入全国先进行列,被社会公认为达到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水平,在管理方面有一套已被推广采用,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化管理思想理论或创新的经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人员。

  六、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工作方面:

  1、在教学第一线,做出突出成绩的全国或全省著名的优秀教师。

  2、在医疗、卫生第一线,贡献突出,有一定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医疗卫生工作者。

  3、在文化、艺术方面有较深造诣,在从事影视、戏剧、舞蹈、音乐的创作、表演、导演、设计以及书法、摄影、工艺、美术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并获得国际专业比赛奖励或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奖励,或获得省级一等奖,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声誉,为广大观众所公认的文艺工作者。

  4、具有较高的文学素养和扎实的创作基础,获全国文艺创作奖或者省级一等文学创作奖,并在省内较有影响的专业文学创作者(含有职称的文学创作人员)以及在编辑、文学组织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有专著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创作和编审人员。

  5、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水平和业务理论知识,在从事新闻、出版、翻译工作中理论造诣较深,有丰富实践经验,成绩显著,获全国或多次获全省专著奖,在全省新闻界有一定声誉的人员。

  6、具有丰富的教学训练经验,向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直接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世界大赛(包括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八名或全国比赛(包括全运会、青运会)中获得前三名的教练员。

  七、在其它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上述精神的人员。

  凡重复获奖的项目,均按最高一次计算。

  第三章 评选的组织领导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工作,在攀枝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攀枝花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评委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和若干名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市评委会设若干评审组,负责各系统、各行业和突出贡献专家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产生办法

  1、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经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推荐者所在单位填写《攀枝花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推荐表》连同主要推荐依据复印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按照推荐条件,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2、从在知识分子建功立业竞赛活动中,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知识分子中直接挑选。

  3、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二至三年选拔一次。对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不受此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对部门上报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材料进行筛选分类,分送各系统,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2、各系统、各行业评审组认真审查和鉴定材料,按照选拔条件,经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后,提出本系统、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名单,报市评委会。

  3、市评委会对各系统、各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名单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名单。

  4、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力量,对市评委会表决出的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名单逐一进行考察,进一步核实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5、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根据上述评审情况、考核结果和社会反馈意见,审议批准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名单。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凡被批准为市级管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协助管理,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1、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目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进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参政议政,做好奖励和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业绩档案以及体检和健康疗养等项工作。

  市人事局除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做好上述工作外,还要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和聘任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夫妻两分居、家属子女“农转非”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2、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宣传和报道工作。

  3、市科委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业务培训等组织协调工作。

  4、市计经委、建环委、财政局、劳动局、公安局、卫生局、粮食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凡涉及有关有突出贡献专家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解决。

  第十一条 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管理期限为三年,届满无新的成果或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不再列入下届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力量,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调整和使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可以随时撤销授予的称号,并调整出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凡涉及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变动、工资晋升和重大学术、科技成果、奖惩、出国考察、讲学、进修、探亲等,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管理、使用、培养、教育和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要做好有突出贡献专家 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思想上、政治上的进步,引导他们同社会实践相结合,同工农相结合,走又红又专健康成长的道路。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要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多方面大力支持有突出贡献专家从事的工作。对他们要求承担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安排,所需设备、经费和图书资料,尽力予以保证。对有突出贡献专家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在人员搭配上要尊重他们的意见,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配备助手。

  第十九条 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参政议政,发挥他们在重大决策中的论证咨询作用。

  第二十条 不要轻易变动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工作。因受专业、部门、地域或其他限制,不能发挥作用,需要调整工作的,要听取本人意见,并做好工作。要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有管理才能,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到领导岗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业务素质,凡必要的业务学习、进修要优先考虑,每年学习进修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当年安排不了的,可以次年累计合并使用。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二条 凡被评为市级管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提高其知名度和社会地位。

  第二十三条 市级管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住房、因公用车、出差乘飞机、车船、住宿等方面,所在单位要分别情况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两地分居,有关部门要尽快将配偶调到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所在地妥善安排。配偶在农村户口,符合“农转非”政策规定的要优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管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从批准管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专家津贴40元,至停止管理的下一个月停发,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列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康档案,享受所在地“医疗优待”,经费由单位报销。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每三年到外地健康疗养一次,经费按攀委办(1988)32号《关于保护知识分子健康的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评委会和评审组的同志,必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协助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管好在我市的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第二十九条 要在评选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基础上向省以上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攀枝花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