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公布日期:1985-12-27施行日期:1985-12-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5-12-27
施行日期 1985-12-2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正文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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