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二年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

  第二条 设立科学基金,是为了充分发掘我国科学潜力,发现和培养人才,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科学基金主要用于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全国各部门、各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请,不受部门、单位、地区的限制。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间科技人员的协作。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经同行评议,择优支持。重点支持科学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 独到, 在短期内 (一般在二、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可以得到预期结果的课题;支持重要空白学科的填补、薄弱分支学科的加强;促进边缘学科的成长。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由若干名学部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学部推荐提名,经院务会议通过,院长聘任。委员任期四年;但首届委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其中半数可再连任两年。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科学院主席团任命。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要掌握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 制定科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编制计划指南,审批重大的申请项目等。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由学部常委会任命七至十一人组成,并设专职办事人员若干人。各学部科学基金组具体负责本学部所辖学科领域内的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与审查,并有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下的资助项目。

  各学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某些固定或临时的科学基金评审小组。

  各学部科学基金组统一受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并分别对各学部负责,定期向学部常委会报告工作;学部常委会要关心和指导科学基金组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也可接受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按年度使用。基金的预算、决算、使用、管理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等,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每一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如:经审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设备不予列入); 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水电费;直接为课题服务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和论文报告的印刷等费用。项目承担者在制度范围内,有支配基金的自主权。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和选择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逐年提出科学基金计划指南,以便对科学研究方向起一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第十五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副教授 (或相当副教授) 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教授)的书面推荐。

  凡申请科学基金者,均应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写明:项目名称;起止年月;研究课题的内容、意义;预期目标;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阶段计划和最终期望结果;国内外水平;已有的工作基础,已经或可能进行的理论分析、计算、实验;目前的科学能力 (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 );以及所要申请的资助额 (总金额和分年度数额) 及概算等等。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1)科学意义

  能否促进和推动本学科的发展 (或扩展到其它学科领域); 有无导致重大发现或有意义的理论概括的现实可能性;在研究方法上有无重大改进及创新的现实可能性。

  (2)实际效用的估价

  预期结果可否成为新发明或者是技术革新的重要基础,或有助于对现有的或新提出的技术进行正确的评估、预测,从而对技术或经济产生间接的、直接的积极影响,提高实际效益。

  (3)研究实力的审度

  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有无完成任务的现实可能性。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书由科学基金委员会统一受理,并按照规定,初步筛选后,送达各学部科学基金组。

  第十八条 学部科学基金组接到申请书后,组织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与审查。

  第十九条 同行评议,由学部科学基金组 (或指定学科评审小组) 对每一申请项目,分别邀请三、五位科学家、专门家 (具备一定水平和造诣的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或高级工程师), 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作出学术评价,并提出评议报告书。同行评议的名单要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由学部科学基金组组织专人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审定,判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的总金额和分年度拨款数额。

  第二十一条 学部科学基金组根据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审查的结果,进行研究和综合平衡,批准总金额在限额以下的资助项目,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备案;超过限额的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要定期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每半年应提出执行情况报告。如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发现新的苗头,或因各种原因需要对计划作重要变更等,均应提出专门报告。项目终了,提交研究成果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学基金单独开户,单独立帐。接受资助者,对科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的申请书办理,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予以严肃处理,或停止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条例,经中国科学院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同。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接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