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1月13日亚太地区电信组织第二次大会通过)

  本修正案于1985年10月26日生效。1982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接受书。

  “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的正常会费,其会费金额应同被接纳为电信组织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时自愿认担下列会费等级的单位数成比例:

  60单位 50单位 40单位 30单位 25单位 20单位

  18单位 16单位 14单位 12单位 10单位 9单位

  8单位 7单位 6单位 5单位 4单位 3单位

  2单位 1单位 1/2单位

  在两届大会之间,根据本章程所确定的会费单位等级不得减少。“

  兹证明1981年11月3日至13日在曼谷召开的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第二次大会通过了以上提及的修正案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

  执行主任 蓬舒·范潘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