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根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DB44 26-89)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DB44 27-89)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控制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其控制标准。

  第二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控制区的控制标准,做好防治污染的工作。

  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物控制区划分为二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类控制区划定,按DB44 27-89规定,本市一类控制区的范围是:

  1、中山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地区(渡头工业区和中山港第二工业区除外);

  2、中山温泉、孙中山故居、长江乐园规划控制范围内。

  上述控制区内不准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非工业生产设施和在DB44 27-89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工业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DB44 27-89规定的一级标准。

  二、二类控制区划定,按DB44 27-89规定,本市二类控制区的范围是:

  1、渡头工业区,中山港第二工业区;

  2、各镇的行政区域范围;

  3、本市除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上述控制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DB44 27-89规定的二级标准。

  第四条 本市水污染物控制区划分为三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特殊控制区划定,按DB44 26-89规定,本市特殊控制区的范围是:

  1、长江水库水源保护区;

  2、西江河中山河段水源保护区。

  上述控制区在DB44 26-89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DB44 26-89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必须执行DB44 26-89规定的一级标准。

  二、一类控制区划定,按DB44 26-89规定,本市一类控制区的范围是:

  1、中山市沿海五万亩浅海渔场水体保护区;

  2、除特殊控制区以外,全市的全部水体(岐江河张溪口至中山磷肥厂河段除外)。

  上述控制区在 DB44 26-89颁布之日后设置的排污口,执行DB44 26-89规定的一级标准;DB44 26-89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DB44 26-89规定的二级标准。

  三、二类控制区划定,按DB44 26-89规定区,本市二类控制区范围,只限于污水直接或间接流入岐江河张溪口至中山磷肥厂河段地区。控制区的排污口要执行DB44 26-89规定的二级标准。

  第五条 为了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对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