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自治区科技干部局“贯彻执行《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规定》和《实施细则》办事,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和科技干部局反映。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贯彻执行《关于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党发〔1985〕27号文件《关于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下达,现根据《规定》的原则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享受《规定》的待遇的学历

  1、大学本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四年或四年以上、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2、大学专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两年以上、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一九七二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进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习,学制在两年以上、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以及经考试入学的广播电视大学生,修业满三年、考试合格并领取了省、市、自治区一级电视大学全科毕业证书的,享受大学专科毕业生待遇。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考入经省、市、自治区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并正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入学前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满两年以上、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制在两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分别享受大学专科和中专毕业生的待遇。

  5、考入经教育部批准或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的函大、夜大、业大、刊大学习,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领取了全科毕业证书的,按规定的学历享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有关待遇。

  6、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经省、市、自治区批准,省级党校开办的理论班,经过考试入学、修业满二年以上的学员,可比照大学专科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因工作需要调回、修业在一年半以上的,可比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

  7、军事院校的学历问题,属一九八三年以前的,根据总政治部、总参谋部〔1974〕政联字1号、〔1975〕政联字4号和〔1983〕参联字5号文件的规定,凡按学制修业期满、经考核合格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分别确认其大专或中专学历。凡持补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明书”的人员,是否毕业,应以其毕业文凭或档案材料为据。

  因战争、工作需要或院校调整,经组织决定提前离校以及因思想政治原因被错误处理,现已复查改正的军队院校未毕业学员,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4〕参联字4号文件的规定,按组织上取得的学历证明书,确认其学历。

  凡一九八三年以后军事院校招收学员的学历,一律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院校训练任务规划表的规定执行。

  8、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一日《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一九五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三年以上掌握,大学专科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一年以上掌握。

  根据上述精神,一九五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生的学制可按一年以上掌握。

  9、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领取了全科毕业证书的,按确认的学历对待。

  10、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或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大学本科院校修业满三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比照大学专科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在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修业满一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比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

  11、在职干部进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知识并领取了结业证书的,可比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待遇。

  12、自一九八一年以来区内、外补发的毕业证、学历证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要统一进行清理、整顿,并按清理、整顿后确认的学历享受有关待遇。

  二、关于享受《规定》待遇的职称和专业技术职务

  1、经过清理、整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规定》中的待遇:

  (1)具有相当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含相当工程师一级的技师)的专业技术干部,领取了职称证书的。

  (2)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助教、医师、助理会计师等职称,经过地、市或区直各厅局平衡、验收、并领取了合格证书的。

  2、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仍继续享受本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关于工龄、教龄、工龄补贴

  1、享受地区津贴的工龄指参加工作的工龄。

  2、无大、中专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享受地区津贴的教龄按自治区《关于教师教龄津贴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享受专业技术骨干工龄补贴的时间公指在宁工作时间。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在阿左旗工作的时间、知识青年在宁的插队落户时间、复转军人在宁服役时间均算做在宁工作时间。

  原在我区错处理,落实政策后收回到我区工作,结论中明确了工龄连续计算的,错处理期间不论是在本区还是在外省区的时间均视为在宁工作时间。

  在宁工作的职工,离职学习结业后仍回宁工作的,学习的期间也算作在宁工作时间。

  4、在宁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一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不含已经享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待遇的人员)每月再增加地区津贴3元。

  四、关于县以下农林第一线的浮动工资

  1、县以下农林第一线,是指在县以下农村(不含县和城关镇)区、乡一级的农、林、水、气事业单位(包括编制、工资关系在县以上单位而常年派驻在区、乡工作,每年实际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时间连续在八个月以上的农林科技人员)和国营农、垦、林、水、牧、渔场中县级以下单位(不含县级场部)。

  2、享受浮动工资的农林科技人员,被提拔到区、乡担任领导职务后,可继续享受浮动工资。

  3、享受县以下农林第一线浮动工资的技术员,须经过清理整顿,确认后方可享受。

  4、既符合宁党发〔1985〕27号文件规定,又符合宁党发〔1984〕23号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时间,应从原享受的时间算起。浮动工资的级差均按工资改革后的标准执行。

  5、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病、事假之和未满一个月的,可连续享受;超过一个月的,应从病、事假开始算起停止享受。

  五、退休后的待遇

  (一)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不享受地区津贴外,可享受下列待遇:

  1、正式大、中专毕业生或者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凡在我区工作满三十年、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照发原工资;在我区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二十;在我区工作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五。提高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原工资。

  2、离、退休时,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满四年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虽不满四年,但在我区县以下农林第一线已连续工作满八年的也可转为固定工资。

  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后,不作为享受政治和其它生活待遇的依据。

  (二)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仍按宁党发〔1984〕23号、32号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三)凡在我区工作不满二十年,但在全国边远地区(按劳动人事部劳人科局〔1983〕064号文件划分的范围执行)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在我区定居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

  六、凡个有关问题

  1、凡符合规定条件,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除享受《规定》中的待遇外,还可享受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待遇。

  2、在工人岗位上(含以工代干)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3、无大、中专学历的中、小学教师,指在普通中、小学直接从事一门学科以上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不含业余兼职教师)以及属国家正式干部,并且经过一年以上专门培训的专职幼儿教师。

  4、中央各部门、兄弟省、市、自治区派来支援我区建设的专业技术干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从来宁工作之日起,享受所在地区的津贴标准。

  5、流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享受所在地区的津贴标准,但不享受县以下农林第一线的待遇。

  6、凡享受地区津贴的人员,均按宁劳人办〔1985〕264号文件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报批。

  7、地区津贴、工龄补贴和浮动工资随本人每月工资发给。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开支,可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8、下列人员不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①宁党发〔1984〕23号文件下达后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八年内不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②不服从组织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者完不成岗位责任制规定任务的,单位有权决定其不享受或者停发、缓发《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③党内受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时间已满一年可以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受行政拘留处分的,停止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可继续享受。

  ④“三种人”及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至今没有悔改表现的。

  9、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享受《规定》中待遇的人员,旷工一天,停发当月的;旷工累计十五天以上,停发全年的;每月病、事假(含请长假的)累计超过十五天停发当月的。企业单位的地区津贴按奖惩办法执行。

  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探亲假以及公伤期间的待遇照发。

  对知识分子实行地区津贴等待遇,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规定》和本《细则》,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官僚主义以及不负责任发生问题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以前有关知识分子待遇的文件以及各地、各单位自行制订的有关知识分子待遇的规定,凡与《规定》和本《细则》有抵触的,均以此为准。情况特殊,需要另作规定的,须报自治区批准后方可执行。

  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自治区科技干部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