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是党和人民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群众的来信和来访,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受理案件的重要渠道。为做好监察部的信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局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信访局是在部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它的工作是处理行政监察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来信来访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2.承办部领导批示的由信访局主办或协办的信访案件;督促、检查、催办交给下级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向各级监察机关和其它部门转办信访案件;

  3.向领导反映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要情况和对监察工作的建议、批评等;

  4.对行政监察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处理信访案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监察部工作任务的要求和信访工作的特点,监察部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和监督检查两手抓的方针,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严肃政纪服务。

  处理信访案件的基本原则是:

  1.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靠各级政府和行政监察机关处理问题;对管辖范围以外的信访问题要及时转办。

  2.对信访人负责到底。认真阅办来信,坚持文明接待,做到件件有交代,并注意防止检揭举发人受到打击报复。

  3.坚持群众路线。保证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或提出批评建议的民主权利;宣传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4.实事求是,秉公办案。遵守本部制定的有关检查办案暂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调查研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5.注意筛选信息,及时综合反映。分析研究、充分使用各种信访材料,向领导提供来自各方面的情况和案件线索,当好领导耳目。

  6.密切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反对推诿、扯皮、敷衍、拖拉的作风。

  7.以受理和督办为主。用主要精力抓好受理立案和督办检查两个环节。

  第三条 信访局的机构设置及分工

  局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反映、文书档案处理、信访业务研究、对外联系、行事务等工作;按照行业分工和行政区划分设的各业务处,采取信访合一的做法,分别负责处理本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案件。

  第四条 重要来信来访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必须及时摘要报送部领导阅批:

  1.对厅局级以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2.检举揭发上列监察对象以外但案情重大的、集团性的或性质恶劣的案件;

  3.反映监察对象在签订和执行对外经济合同中有贪污、索贿、受贿,出卖经济情报和渎职行为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案件;

  4.厅局级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对行政监察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6.内容比较重要或内容特殊,需要报送部领导阅批的其它问题。

  对于需要呈报领导的重要信访案件,有些可以在呈报前进行必要的了解或核实。

  第五条 对重要来信来访情况的呈报形式

  一般采取简报、摘报和原件上送三种呈报形式:

  1.《监察信访简报》。主要是综合反映信访工作的重要信息、工作动态、典型案件等。对内容不宜扩散或业务性较强的,可用特刊或增刊式印发。

  2.《来信来访摘报》。主要是摘要报送需要请领导同志批办的单件重要信访案件。

  3.原信送阅。对内容重要而文字简练、清晰或内容特殊不宜扩散的来信,可呈送原信。

  第六条 分别呈报重要信访的原则

  1.写给监察部的来信无指定收信人的,按来信反映问题的内容和部领导的分工,分别报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示;涉及两个以上主管单位的分工或业务分工不清的,报送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部长批示。

  2.写给部长的来信,按本条第一项的办法报送。

  3.写给副部长的来信,一般写给谁的就报给谁批示。

  4.群众来访的要案,依照上述三项办法,酌情分别报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批示。

  第七条 信访案件的转办方式

  1.由部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需要请中央各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查处的,一般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或省(区、市)人民政府交办。批交省级以下的人民政府或监察厅(局)查处的,可由部办公厅或信访局的名义交办。

  2.来信来访的内容需要引起重视,但不必报部领导阅批的案件,信访局可以直接向有关地方监察厅(局)交办;也可以直接转其他部门处理。交办、转办案件时,一般采取由信访局直接发函或转关《来信来访摘报》的形式。

  3.一般信访案件,均用“监察部信访专用章”转办。

  第八条 信访局与部内各监察局的分工协作关系

  信访局同部内各监察局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属于第四条所列范围重要信访案件,由信访局报经部领导批示立案查处的,按照部领导批示的意见办理。

  2.属于反映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的重要问题,或反映县级以下单位和干部的问题中案情重大、需要由本部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在经过部领导批示后,交有关监察局处理。

  3.凡涉及监察部的监察对象中处级以下单位和干部的一般性案件,除各监察局已经受理,仍由主管监察局处理外均由信访局处理。

  4.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监察厅(局)的监察对象的一般性案件,及县级以下干部的申诉,除部领导批示的外,均由信访局处理。

  5.群众来访,均先由信访局接待,但来访中涉及各监察局承办的案件,需请有关监察局派人共同接待。

  6.各监察局需要信访局配合办理的信访案件,除经部领导批示交办的外,也可以由两局领导直接联系商定。

  7.不属于本部各局、室业务范围的来信来访,均转交信访局处理。

  8.对于经过信访渠道受理而由各监察局立案处理的案件,各有关局都要将处理的情况与结果及时通报信访局,以备查询和处理此案的重信重访。

  第九条 信访局与各地或其它有关单位的关系

  1.鉴于信访内容的广泛性,信访局除了与各级地方行政监察机关有工作关系外,还可以直接同中央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处理有关的信访案件。

  2.信访局在同中央各部门的监察机构联系工作过程中,应注意同部内各监察局及时通气,避免重复办案。

  3.对于以信访局名义发函向有关部门或地方的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凡是要求查报结果的,由有关部门或省、市监察厅(局)立案查处;凡是不需要查报结果的,由有关部门或省、市监察厅(局)酌情决定立案与否,信访局只了解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或工作进展情况。

  4.为了处理群众来访中的特殊问题,信访局应与北京市永定门接济站建立业务关系,以安排来访群众的住宿;与接待室附近的医院(友谊医院)建立长期或短期的医疗协议,以解决来访群众在来访期间急病与意外伤亡事件的救治问题;与北京铁路分局北京南站签订长期合同,以解决来访群众返程车票的接济与结算问题;与北京市邮局建立长期合同,以解决群众来信的转递问题;与北京市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以维护接待室的工作秩序和首都社会秩序。

  第十条 对目前受理信访案件范围的划分

  为贯彻中央机关分工归口办理信访案件的原则,避免重复办案,对目前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划分:

  1.凡在监察部恢复重建以前,涉及各项政治运动中的历史老案(多数是申诉和控告案),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均由原处理部门处理,监察部一律不再重新复查。

  2.对于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案,如政纪处分有改变,其改变后的善后问题,应按照归口办理信访案件的原则,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处理。

  3.案件本身虽然属于监察部受理的范围,但是在受理以前已经由有关部门受理或正在处理的信访案件,除经部领导批示的外、原则上仍由原受理部门处理到底。但信访局可在必要时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促检查

  信访局对于已经转交给中央各有关部门或各地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建立检查催办制度,督促其早日结案。对立案查处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案件,除有时限要求的外,一般应要求承办机关在交办后三个月至半年内处理完毕,并报送处理结果;对于不必报送处理结果的,应了解并掌握该案的处理情况和进度。督办的形式,可以采取带案下去、请人上来、发函催办、长途电话催办、回访来信来访人、实地抽查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关于信访经费的列支

  信访工作的对象与内容不同于机关其他工作,对于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所需的某些专项经费和围线绕信访业务开展所需的其他特项费用,可以根据来信来访的数量,本着节约的原则,编造预算,单列行政业务费计划,合理使用,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关心信访工作人员的生活

  鉴于信访工作有其特殊的艰苦性,对长期坚持在信访工作岗位的人员,经领导批准,可以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并配备一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实施

  信访局要根据本办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并建立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