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署机关各业务司: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的审计机关来函,提出若干有关办理复审事项的问题。根据审计法规的规定和复审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结论和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复审,应当提出书面的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复审的事项、理由,对该事项实际情况的说明及其有关的证明材料,认为原审计结论和决定适用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当或者错误的理由和依据。复审申请应附原审计结论和决定。

  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如认为复审申请的有关内容和材料不够充分,应当通知申请复审单位加以补充。

  二、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方式办理复审事项:

  复审申请对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适用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判断;

  复审申请对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或者对原审计结论和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虽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实际情况,处理、处罚显然过重的,可以请申请复审单位和原审计机关派人携带有关材料、资料进一步说明情况;

  复审申请同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在事实方面有重大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查清的,可以派复审小组就地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办理复审事项过程中,原审计机关认为原审结论和决定确有不当并愿意加以纠正,申请复审单位同意撤回复审申请的,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可以责成原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复查,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复审结论和决定作出前,申请复审单位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不够充分,要求撤回复审申请的,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应当同意。

  申请复审单位撤回复审申请,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审。

  四、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办理复审事项,主要就申请复审单位要求复审的事项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原审计机关没有查出的其他违纪问题,或者虽已查出但定性、处理不适当的其他问题,均应根据事实依法处理,不受复审申请范围的限制。

  五、复审事项应经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有关的业务会议审定,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

  复审结论和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复审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结论,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原结论和决定予以维持、部分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复审结论和决定,应当抄送原审计机关。原审计机关和申请复审单位均应执行。需要原审计机关对申请复审单位监督执行的,应当在复审结论和决定中写明。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