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8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离职休养老干部安置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即湘发〔1984〕7号文件)对全家住在城镇,离休后携带家属回农村定居干部的住房建筑补助费标准作了规定,对鼓励老干部离休后回农村定居,起了很好的作用。近几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原定的补助标准已经偏低,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88年1月起适当提高离休后携带家属回农村定居的住房建筑补助费标准:副专员、副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户500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户40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户3000元。经费来源仍按湘发〔19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已经回农村安置的不再按新标准补发住房建筑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