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市基层各单位:

  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征收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征收土地使用费的文件与本文有矛盾的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征收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我市过去向城镇居民征收的地租,即国有土地使用费,是根据原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内务部《关于城市郊区农民变更使用国有土地的问题》给中南行政委员会民政局的批复〔内地密(54)字第54号〕以及原自治区财政局《关于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73)财税4字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施行的。自市土地管理局于1986年成立的一段时间后,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这项费用一直停止征收至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强化城市国有土地的管理,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增强人民群众的土地国策观念,我们认为: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柳州市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对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应继续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继续收取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费。对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中暂时免税的个人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继续收取国有土地使用费。

  二、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函(1990)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将我市土地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土地年费额为:一级一元七角,二级一元三角,三级一元,四级七角,五级五角,六级三角五分。两县城镇土地按五级、六级收费标准征收。

  三、土地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季度分期缴纳。

  四、征费面积计算。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证核定的面积计费;尚未领证的,暂按土地申报登记面积或实行用地面积计费;对多户共同使用的土地,按受益面积分摊计费。

  五、对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已使用的土地,加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六、对不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者,加收5‰滞纳金。

  七、土地使用费由市、县土地管理局按所辖区域负责征收。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市、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从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按以上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仍按柳政发(1988)77号文的收费标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