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文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包括“驻在期限”的内容。
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一次批准的驻在期限以不超过六年为宜。
公布日期:1992-03-12施行日期:1992-03-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3-12
施行日期 1992-03-1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文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包括“驻在期限”的内容。
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一次批准的驻在期限以不超过六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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