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财产直接损失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赔偿,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办法》中涉及的“平均生活费”,不论城镇居民或农村农民均按照每人每年863元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中涉及的“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附表行业标准计算。

  四、《办法》中涉及的“丧葬费”,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中涉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论城镇居民或农民均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计算。

  六、《办法》涉及的农业人口中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按照840元的标准计算。

  七、《办法》中涉及的住字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9〕30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

  八、《办法》中涉及的财产直接损失,按照公安部公通〔1991〕113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九、《办法》中涉及的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有伤残评定机构的,由公安机关评定;公安机关暂无伤残评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的伤残评(鉴)定委员会或小组评定。

  十、《办法》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在国家未下发标准以前,暂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十一、本试行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本试行标准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附表1:1990年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表。

  附表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附表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开支标准。

  附表1:1990年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表